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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新協群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選任辯護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上記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芊兆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被告
戊○○

       丁○○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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