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65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包,沒收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民國96年4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7 月2 日,以96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於96年9 月11日確定,復因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7年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87年7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7 月17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26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1 月13日以88年度偵緝字第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乙○○不知警惕,又於88年8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4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34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8年12月2 日入所執行,嗣因強制戒治執行屆滿3 月後經評定為合格已無繼續戒治必要,再由本院於89年5 月30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139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89年6 月15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89年11月8 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同時其本次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亦經本院於89年5 月30日,以89年度易字第1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嗣於89年6 月23日確定,嗣經本院於90年3 月10日以89年度聲字第1252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確定。
(四)乙○○竟不知警惕,又於93年7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4年11月29日,以93年度易字第604 號判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