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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魏瑞紅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83號、第84號、第85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貳個,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貳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9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再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 月確定,甫於96年7 月16日執行完畢出監。

(二)又甲○○前於88年、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563號裁定、89年度毒聲字第50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均經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分別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75號、89年度毒偵緝字第4 號、89年度毒偵字第784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再於9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同法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923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戒治,其刑責部分,則經同法院以91年度基簡字第7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其於92年間又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同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56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其自92年8 月31日開始執行強制戒治,執行至93年1 月9日因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實施而提前釋放(未執行完畢),其接續執行上開有期徒刑2 月、10月,於94年1 月8日執行有期徒刑完畢。復於毒品防制條例93年1 月9 日修正後,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58 號、第47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有繼續施用之傾向,再經同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8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5年10月4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分別於97年8月7日上午某時許、97年8 月10日15時15分許在警局採尿時起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7年8 月11日上午某時許,分別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16巷70之5 號2 樓住處、不詳處所、基隆市○○○路97號之中油加油站廁所內(扣得海洛因殘渣袋2 只),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各1 次。嗣分別為警查獲,經其同意配合調查並採尿送驗後,查知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 吳月華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魏瑞紅

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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