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7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76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9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5年3 月27日以95年度少調字第102號、185號、199 號裁定不付審理;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於96年12月31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3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於97年4月7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8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及於97年4月28日以97年度桃簡字第10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上揭3罪再經同法院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聲字第17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確定,甫於97年12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4月29日中午,在新竹縣竹北市○○街某友人家中,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4 月30日上午8、9時許,在上開地點,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4月30日上午11時45分許,在新竹市○○路66巷口,為警持另案搜索票搜索,並經得其同意採尿後,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知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