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2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