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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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妨害人行使權利,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竹北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