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9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3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簡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7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乙○○於民國93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北交簡字第26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5,000元確定,於93年9月14日易服勞役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應予補充、第1行「96年7月18日上午10時許」應更正為「96年7月11日上午10時許」、第4行第24個字起應補充「嗣於96年7月19日中午12時許為甲○○自行尋獲,並於車內手煞車處發現位於新竹縣芎林鄉○○路○段105號「7-ELEVEN」之便利超商發票1張(發票號碼:VF00000000號、發票日期:96年7月11日11時23分、發票內容:555香菸硬盒金黃50元、貝納頌經典曼特寧咖啡2瓶60元),為警調閱該便利商店監視器查看,發現乙○○於96年7月11日上午11時17分許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前往該便利商店購物,且購物內容與上開發票記載相符,始查知上情。」,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應補充「⒍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警員吳炳賢所製作之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以自備鑰匙竊取他人之車輛供己代步,且於警詢時未能坦白承認,實值非難,兼衡其於偵查中終能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幸被害人已領回遭竊之自用小客車而未蒙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統一發票1張,雖係被告所有,惟非因本件竊盜犯行直接所得或所生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7556號
   被   告 乙○○ 男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1段108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6年7月18日上午10
    時許,在新竹市○區○○街83號前,以自備鑰匙竊取甲○○
    所有車牌號碼JF-8981號自用小客車,供己代步使用,於同
    日傍晚將該自用小客車棄置在新竹縣竹東鎮○○路,為甲○
    ○自行尋獲,並於車內發現位於新竹縣芎林鄉○○路○段105
    號「7-ELEVEN」便利超商發票1張,為警調閱該便利商店監
    視器查看,發現乙○○駕駛該自用小客車前往該便利商店購
    物,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乙○○偵查中供述。
      2、證人甲○○警詢中證述。
      3、7-ELEVEN便利超商發票1張
      4、監視器翻拍照片及發票所在車內位置照片10張。
      5、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
    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0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承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3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