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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緝字第2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巷50號(現於台灣桃園監獄另案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9 月2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

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施用第1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4058號裁定移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730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並以90年度毒聲字第185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期滿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0年12月9 日以90年度戒偵字第11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再於92年及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6 月11日、94年3 月11日先後以93年度壢簡字第168 號、93年度訴字第131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6 月、11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1 月6 日,以93年度壢簡字第1597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以上3 案經接續執行後,於95年11月4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9月3 日22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道路旁,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2級毒品之犯意,於97年9 月3 日晚上21時55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道路旁,以將安非他命置放於吸食器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嗣乙○○於97年9 月4 日16時18分許,自行前往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向尚不知其犯罪之警員自承其有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附記事項:被告乙○○於犯罪後,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人員發覺前,主動向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警員自首坦承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此經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明確,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見97年度毒偵字第1960號偵查卷第6 頁),是認被告乙○○對於未發覺之犯罪(施用第1 級毒品)自首而接受裁判,均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然被告於警詢中並未坦承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此一部份乃尿液送驗後,方才查獲,是施用第2 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並不符合自首要件,附此敘明。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 陳美利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26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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