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戊○○、丁○○、丙○○等人,然有證人戊○○、丁○○、丙○○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民國98年3 月4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相關證人業經詰問完畢,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於98年6 月1 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仍認有羈押之必要,並於該日裁定自98年6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本院雖於98年6 月24日宣判,並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6 月,而被告業已提起上訴,是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雖以家中僅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哥哥1 人,且因精神疾病遭強制送醫,希望能返家安置哥哥後再行送監執行等情,固然堪憐,然均與羈押原因無涉,非本院所得審酌,自亦難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