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鈵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尊民 律師
- 被告
-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告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6日以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