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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黃惠玲蔡欣怡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被告
丙○○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本院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2人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告乙○○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6日以97年度矚訴字第2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黃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6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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