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月26日執行完畢。被告甲○○於98年3月18日0時50分許親自採驗尿液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某一處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月17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37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5公克、吸食器1 組。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98年8月8日死亡,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8月9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 紙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