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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易字第25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9月14日,以95年度竹簡字第87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6年1月26日執行完畢。被告甲○○於98年3月18日0時50分許親自採驗尿液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某一處所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起訴書誤載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月17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市○○路37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毛重1.15公克、吸食器1 組。因認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甲○○業於98年8月8日死亡,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8月9日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 紙附卷可稽,依據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5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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