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4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書記官 蕭汝芳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 緣丁○○(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起,在丙○○所經營址設新竹市○○路○ 段194 巷3 號「新竹NOVA資 訊廣場」136 室「精展資訊社」擔任銷售工程師一職,負責電腦零件銷售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乙○○係「精展資訊社」之客戶即「彬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彬展公司」)之員工。丁○○因缺錢花用,乙○○亦知丁○○週轉不靈之情,竟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由乙○○在出貨單上簽名表示彬展公司購買貨品以供核銷,再由丁○○於98年3 月間,將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貨品售予不詳之客戶後,未依規定將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款項繳回「精展資訊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起訴書附表編號1 時間欄內誤載為97年3 月10日,業據蒞庭之公訴人提出99年度蒞字第1255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為98年3 月10日)。丁○○與乙○○又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由乙○○在出貨單上簽名表示彬展公司購買貨品以供核銷,再由丁○○於98年4 月間,將附表編號4 至編號7 所示貨品售予不詳之客戶後,未依規定將如附表編號4 至編號7 所示款項繳回「精展資訊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經丙○○按月結算該公司與彬展公司之交易帳款,發現有應收貨款未繳回,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 記 官 王思穎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時間 │項目 │金額(新臺│ │ │ │ │幣) │ ├──┼──────┼─────────┼─────┤ │1 │98年3 月10日│中央處理器 │1 萬2,400 │ │ │ │ │元 │ ├──┼──────┼─────────┼─────┤ │2 │98年3 月24日│中央處理器、記憶體│8,200 元 │ │ │ │、硬碟機、顯示卡 │ │ ├──┼──────┼─────────┼─────┤ │3 │98年3 月25日│中央處理器、處理器│7,140 元 │ │ │ │風扇 │ │ ├──┼──────┼─────────┼─────┤ │4 │98年4 月6 日│中央處理器、風扇、│2 萬6,775 │ │ │ │主機板、硬碟、顯示│元 │ │ │ │卡、燒錄機、鍵盤等│ │ ├──┼──────┼─────────┼─────┤ │5 │98年4 月9 日│顯示卡、鍵盤、滑鼠│2,100 元 │ ├──┼──────┼─────────┼─────┤ │6 │98年4 月21日│中央處理器 │4,200 元 │ ├──┼──────┼─────────┼─────┤ │7 │98年4 月27日│中央處理器 │1,400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