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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馮俊郎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易字第5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504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共同犯業務侵占罪,共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二、犯罪事實要旨:緣丁○○(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97年6 月10日起,在丙○○所經營址設新竹市○○路○ 段194 巷3 號「新竹NOVA資訊廣場」136 室「精展資訊社」擔任銷售工程師一職,負責電腦零件銷售業務並向客戶收取貨款,為從事業務之人。乙○○係「精展資訊社」之客戶即「彬展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彬展公司」)之員工。丁○○因缺錢花用,乙○○亦知丁○○週轉不靈之情,竟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由乙○○在出貨單上簽名表示彬展公司購買貨品以供核銷,再由丁○○於98年3 月間,將附表編號1 至編號3 所示貨品售予不詳之客戶後,未依規定將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 所示款項繳回「精展資訊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款項予以侵占入己(起訴書附表編號1 時間欄內誤載為97年3 月10日,業據蒞庭之公訴人提出99年度蒞字第1255號補充理由書更正為98年3 月10日)。丁○○與乙○○又共同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目的的犯罪意思聯絡,由乙○○在出貨單上簽名表示彬展公司購買貨品以供核銷,再由丁○○於98年4 月間,將附表編號4 至編號7 所示貨品售予不詳之客戶後,未依規定將如附表編號4 至編號7 所示款項繳回「精展資訊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將款項予以侵占入己。嗣經丙○○按月結算該公司與彬展公司之交易帳款,發現有應收貨款未繳回,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336 條第2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5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書記官 蕭汝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思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        │項目              │金額(新臺│
│    │            │                  │幣)      │
├──┼──────┼─────────┼─────┤
│1   │98年3 月10日│中央處理器        │1 萬2,400 │
│    │            │                  │元        │
├──┼──────┼─────────┼─────┤
│2   │98年3 月24日│中央處理器、記憶體│8,200 元  │
│    │            │、硬碟機、顯示卡  │          │
├──┼──────┼─────────┼─────┤
│3   │98年3 月25日│中央處理器、處理器│7,140 元  │
│    │            │風扇              │          │
├──┼──────┼─────────┼─────┤
│4   │98年4 月6 日│中央處理器、風扇、│2 萬6,775 │
│    │            │主機板、硬碟、顯示│元        │
│    │            │卡、燒錄機、鍵盤等│          │
├──┼──────┼─────────┼─────┤
│5   │98年4 月9 日│顯示卡、鍵盤、滑鼠│2,100 元  │
├──┼──────┼─────────┼─────┤
│6   │98年4 月21日│中央處理器        │4,200 元  │
├──┼──────┼─────────┼─────┤
│7   │98年4 月27日│中央處理器        │1,400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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