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897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89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1 行另補充「甲○○前於民國9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95年度金上訴字第16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97年10月3 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構成累犯)。」;證據欄(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應補充為「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經酒精濃度之呼氣測試,已達每公升0.35毫克,其於駕駛過程中,因不勝酒力而打瞌睡致發生交通事故,顯然無法正常駕駛,又於為警查獲後,經警命其作直線測試、平衡動作時,其腳步不穩,顯然無法正常駕駛,於測試及訊問過程中,有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中之情事,此有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堪認被告顯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危險甚明。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詐欺前科紀錄,並於97年10月3 日縮短刑期執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974號
    被      告  甲○○  男  4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428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凌晨0時至1時許,在
    臺北市不詳地點友人住處飲用3杯威士忌酒後,明知已因飲
    酒過量,注意力無法集中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
    於同日凌晨2時許,駕駛車號E9─9791號自用小客車欲返回
    新竹市,嗣於同日凌晨3時35分許,行經國道三號高速公路
    南下106.2公里處時,因擦撞內側護欄後停車在外側路肩,
    為前往處理之警員於同日凌晨4時40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報
    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甲○○之自白。(二)酒精濃度測試值單
    、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乙份、汽車駕駛人
    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2份。(三)內政部警政署國
    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乙份。
    (四)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各乙份。(五)偵
    查報告乙份。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檢察官   魏廷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文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交簡字第897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