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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71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71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5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重製書籍共計伍拾玖本,均沒收之。

一、犯罪事實:乙○○係位於新竹市○○街337 號「智勤企業社」之負責人,明知附表所示之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所有,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各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著作。詎其竟與委印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各成年人間分別基於重製上開語文著作之反覆、單一犯罪意思聯絡與行為分擔,自民國98年9 月間某日起,在上址店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各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將委印人所交付之如附表所示著作,擅自以影印之方式非法重製(各著作重製之數量詳如附表所示),並向委印人收取單面新臺幣(下同)0.4 元、雙面0.8 元之價格,加上裝訂費10至20元之代價供作報酬。嗣於98年10月1 日上午11時40分許,經警循線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進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著作重製物影本,始悉上情。

二、案經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聖智學習國際出版社、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合記圖書出版社訴請內政部警政署暨保安警察隊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局詢問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7至11、42至44頁)。

(二)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5至17頁)。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影印重製物、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查扣盜版圖書明細表、現場照片8張、查獲盜版圖書照片6 張等資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25至30、36至39頁)。

(四)刑事告訴狀3 份附卷可證(見偵查卷第49至76頁)。

(五)財團法人臺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於98年10月1 日出具之鑑識證明書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23頁)。

四、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2、共同正犯:被告乙○○與委託其影印書籍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3、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乙○○為「智勤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其於98年9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1 日間,先後多次以影印方式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之犯行,應視為法律構成要件行為之單數,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僅受一次之法律評價。

4、想像競合犯:被告乙○○以一反覆、延續之影印行為同時侵害英商奧克斯福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聖智學習國際出版社、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合記圖書出版社等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乙○○前無任何刑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足徵素行良善,惟其因貪圖利益,以影印方式非法重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語文著作,枉顧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究屬非是,惟考量被告乙○○之犯罪動機、目的、犯行之期間,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所獲利益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緩刑:被告乙○○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正版書籍2 本,均係共犯(即委託影印之顧客)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非法重製書籍57本,均係共犯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基於共犯連帶說,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8條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書  籍  名  稱   │ 著 作 權 人  │盜印書│正版書│
│號│                  │              │籍數量│籍數量│
│  │                  │              │      │      │
│  │                  │              │      │      │
├─┼─────────┼───────┼───┼───┤
│一│Techniques and    │英商奧克斯福出│20本  │      │
│  │Principles in     │版社股份有限公│      │      │
│  │Language Teaching │司(原英商牛津│      │      │
│  │                  │大學出版社)  │      │      │
├─┼─────────┼───────┼───┼───┤
│二│Go for it!2      │聖智學習國際出│138頁 │1本   │
│  │Student Book2/e   │版社(Cengage │      │      │
│  │                  │Learning Inc)│      │      │
├─┼─────────┼───────┼───┼───┤
│三│兒童英語教學13堂課│三民書局股份有│24本  │      │
│  │                  │限公司        │      │      │
├─┼─────────┼───────┼───┼───┤
│四│Top Notch 1       │培生教育出版股│2本   │1本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Pearson     │      │      │
│  │                  │Educaion Inc)│      │      │
├─┼─────────┼───────┼───┼───┤
│五│Social Research   │培生教育出版股│2本   │      │
│  │Methods           │份有限公司    │      │      │
│  │                  │(Pearson     │      │      │
│  │                  │Educaion Inc)│      │      │
├─┼─────────┼───────┼───┼───┤
│六│Manual of         │合記圖書出版社│8本   │      │
│  │Diagnostic        │              │      │      │
│  │Ultrasound        │              │      │      │
│  │超音波診斷學手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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