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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竹簡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官
    劉兆菊

  • 被告
    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竹簡字第55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計壹佰肆拾柒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計伍拾壹片、投幣筒壹個及現金新臺幣肆佰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10行「竟仍基於意圖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應補充更正為「竟仍共同基於意圖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附表1 編號六盜版光碟名稱「唐禹哲-D吸引力等」應補充更正為「唐禹哲-D新引力等」,第13行「影音光碟每片100 之價格」應補充更正為「影音光碟每片100 元之價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 行「告訴代理人郭施瑋」應補充更正為「告訴代理人郭師瑋」,第3 行「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附卷可稽」應補充更正為「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被侵害歌曲及公司名稱鑑視資料、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暨受侵害之著作物及其權利人清冊等附卷可稽」,第4行「並有扣案之盜版光碟共198片為憑」應補充更正為「並有扣案之盜版光碟共198 片、投幣筒1個及現金新臺幣(下同)400元等為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 (二)想像競合:被告甲○○係以一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1、2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三)共同正犯:被告甲○○與共犯綽號「小白」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揭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甲○○無任何刑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足徵其素行尚佳。然其竟為賺取微薄小利,而公開陳列重製光碟,侵害他人著作權,儼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考量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手段平和、獲利非鉅(僅400 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緩刑: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茲念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審科刑之教訓,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又考量被告甲○○年僅19歲,目前仍就讀高中,社會歷練不足,顯見其法治觀念實有加強之必要,本院為使其習得正確之法律概念及時刻記取教訓,遏止被告甲○○再犯罪,爰就被告甲○○於緩刑期內併予宣告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六)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如附表1所示之盜版「卓文萱-超級喜歡等」等音樂光碟計147 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馬利與我」等影音光碟計51片,均為被告甲○○供違反本件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於被告甲○○所有,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投幣筒1個及現金400元等物,雖屬共犯即該名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所有,然供被告甲○○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甲○○供承在卷(見偵查卷第12、13、33頁),是針對被告甲○○之部分,基於共犯連帶說,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93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新竹簡易庭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兆嘉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995號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湖口鄉○○村○○路766巷15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甲○○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白」之成年男子,均明知詳如附表1所示之音樂光碟及詳如附表2所示之影音光碟內之音樂著作及電影視聽著作,係詳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著作權人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及音樂著作物,非經該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亦不得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非法重製上開著作之光碟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且均明知詳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音樂及影音光碟均係未經授權重製,非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下稱盜版光碟),竟仍基於意圖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由「小白」於民國98年5月3日12時30分許,在新竹市○○街40號前,交付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盜版光碟與甲○○,並欲以音樂光碟每片新臺幣(下同)100 元及影音光碟每片100之價格,在新竹縣新竹市○○路假日花市 內販賣予不特定人。嗣於同日15時57分許,為警在該假日花市廣場內攤位上查獲,並扣得詳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盜版光碟共198片及投幣筒內之現金4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郭施瑋、張定鈞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附卷可稽,並有扣案之盜版光碟共198片為憑,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 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罪嫌。被告以一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之行為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被告與「小白」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扣案之如附表1及附表2所示之盜版光碟共198片 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另於98年4月26日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罪嫌,惟查此部分犯行僅有被告之自白,尚乏其他積極證據為證,即難遽認被告有此犯行。然此部分如果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裁判上一罪,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另報告意旨認被告所為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罪嫌,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檢 察 官 傅 伊 君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江 靜 雲 附表1 ┌─┬──────┬─┬────────┬───────┐ │編│盜版光碟名稱│數│著作權歌曲 │著作權人 │ │號│ │量│ │ │ ├─┼──────┼─┼────────┼───────┤ │一│卓文萱-超級 │7 │超級喜歡 │滾石國際音樂股│ │ │喜歡等 │ │ │份有限公司 │ ├─┼──────┼─┼────────┼───────┤ │二│胡彥斌-音樂 │9 │男人KTV │金牌大風音樂文│ │ │斌潮等 │ │ │化股份有限公司│ ├─┼──────┼─┼────────┼───────┤ │三│周傳雄-戀人 │38│傷心酒杯 │環球國際唱片股│ │ │創世紀等 │ │ │份有限公司 │ ├─┼──────┼─┼────────┼───────┤ │四│海角七號電影│8 │無樂不作 │豐華唱片股份有│ │ │原聲帶 │ │ │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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