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18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310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曾於①民國93年1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3年10月18日,以93年度訴字第20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11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嗣於93年10月18日確定。②又於93年2 月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4年5 月12日,以93年度易字第460 號判決,贓物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竊盜部分則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嗣竊盜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0月31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6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0月確定;
③又於94年1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4年8 月19日,以94年度訴字第527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 年,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2 月,嗣於94年9 月19日確定。上開②、③案件部分復因減刑條例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5 月、8 月、6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94年1 月12日入監執行,並於97年4 月25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7年6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二)乙○○前於87年8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第22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該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7年9 月18日入所,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該院裁定停止戒治,於88年3 月11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然乙○○因於此期間內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嗣經該院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88年10月14日入所執行其殘餘戒治期日,嗣於89年4月23日出所執行完畢,並由該院於89年5 月26日,以87年度上易字第2287號判決免刑確定。
(三)乙○○不知警惕,又於89年8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字第258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於89年12月21日入所執行,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乃報由檢察官聲請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217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8 月23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0年12月20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同時其本次非法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經本院於90年4 月4 日,以89年度訴字第588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以上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