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40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615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丙○○明知為偽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之華美雪珠膏偽藥伍拾貳瓶,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明知其於民國96年6 月間,在高雄縣鳥松鄉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停車場,以每瓶新臺幣(下同)6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建華」之成年男子販入,貼有擅用華昌製藥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核發衛署成製字010257號藥品許可證之「華美雪珠膏」名稱之外用軟膏劑成藥200 瓶,係未經衛生署核准,由他人擅自製造之偽藥,竟出於販賣偽藥、販賣擅用他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的反覆、延續之單一犯罪意思,自96年10月間起,在不詳處所,以1 瓶100 元、3 瓶200 元之價格,將不詳數量之上開藥品,販賣與不特定之人,並於97年7 月31日上午9 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內灣村廣濟宮涼亭內,以400 元之價格,販賣上開藥品5 瓶與乙○○。嗣於97年8 月1 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藥品52瓶,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蕭汝芳 審判長法官 馮俊郎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蕭汝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