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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85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於民國78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78年10月3日以78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及有期徒刑4年,並經定應執行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林兆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為有期徒刑14年,褫奪公權8 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79年1 月10日以78年度上訴字第413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79年2 月16日入監執行,並於84年3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尚餘殘刑有期徒刑8 年又21日。又於假釋期間之84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85年1月22日以84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5年4月30日以85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並接續執行上開之殘刑,於85年6 月14日入監執行,嗣於90年11月9 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尚餘殘刑有期徒刑5 年7月又27日。另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6 月19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51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92年9月19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699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強制戒治執行屆滿3 月後經評定為合格已無繼續戒治必要,再由本院於93年8 月18日以93年度毒聲字第248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3年9 月1 日因停止其處分之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3年9 月12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3年9 月16日以9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假釋又因於假釋期間犯罪而經撤銷及執行殘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7 月27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裁定,有期徒刑4 年部分減為有期徒刑2 年、有期徒刑3 年8 月部分減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有期徒刑12年部分不予減刑,前開3 罪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10月,褫奪公權8 年,於93年9 月1 日入監執行,並於96年8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二)詎乙○○竟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猶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8年6月27日上午9時,在新竹市東區東門市場3樓之廁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注射入體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於98年6月27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新竹市東區東門市場3 樓查獲,並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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