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審訴字第85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另案現在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29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於民國78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78年10月3日以78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及有期徒刑4年,並經定應執行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林兆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850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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