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78年5月3日、84年7月2日至85年1月20日間犯販賣毒品、施打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附表編號2與附表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為裁判確定後所犯,不合刑法第50條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