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亦達 被 告 駱忠文即怡達商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