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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 法官
    魏瑞紅馮俊郎劉兆菊
  • 法定代理人
    何亦達

  • 原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駱忠文即怡達商行法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永豐餘消費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亦達 被   告 駱忠文即怡達商行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8年度審易字第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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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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