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2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4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 實 一、乙○○於民國96年7 月10日起,在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7 巷16號1 樓之「飛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飛力公司)擔任業務員,其負責在新竹及苗栗地區各大藥局處理客戶訂貨、收貨款及收受退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於96年7 月26日起至97年1 月18日離職止之期間內,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物之單一犯意,利用收取貨款之機會,將其負責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所交付,而為其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於收取後,易為所有之意而挪用,予以侵占入己,共計新台幣(下同)99080 元(各筆侵占貨款金額、時間詳如附表一所載)。嗣因乙○○遲未繳回部分客戶之寄單明細表,經飛力公司主動向附表一所示藥局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飛力公司告訴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59 之5 分別著有明文。本案下列證人、告訴人等前於警詢、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及卷內書證,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並於準備程序即表示對於下列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意見,本院依據前開規定,復審酌上開言詞陳述作成之情況,因證人、告訴人等之警詢、偵查筆錄內容均係陳述其經歷之事實過程,衡情其陳述當無受到任何外力或自我價值判斷干擾之情狀,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足認下列供述證據均得為證據,且屬適當,合先說明。二、訊據被告固坦承於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7年1 月18日之期間擔任業務員,並負責在新竹及苗栗地區各大藥局處理客戶訂貨及收款,且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等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犯行,辯稱:附表一所收到之款項均已交回公司,其中有部分現金是由貨運托運寄回公司,本件應是公司會計作帳不清造成之帳目不合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96年7 月間某日起至97年1 月18日之期間擔任業務員,在新竹及苗栗地區各大藥局負責處理客戶訂貨及收取貨款及退貨之業務,且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如附表一所示金額(經由檢察官於98年12月21日審理程序中當庭減縮後,共計款項為:99080 元)之事實,並經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甲○○於偵訊中指述、證人戊○○於偵訊及審理中證述、證人丁○○於審理中證述、證人莊杰穎於偵訊中證述明確在卷,此外,有飛力公司寄單明細表、出貨單、銷貨單及繳款單影本各壹份及附表一所示和樂藥局、能安藥局、東安藥局、安康藥局、美康湖口有機店、聯合藥局及李藥師藥局之聲明書及台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勞簡字第8 號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且附表一所示款項業據被告收取一事被告亦不否認(見本院卷第20頁反面不爭執事項二),從而,被告有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收取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各筆款項一事,首堪認定。 (二)本件之主要爭點為被告是否有將所收取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全數繳回?茲分述如下: ⑴證人即飛力醫療器材公司會計人員戊○○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訂貨後公司的出貨程序?)證人答:有了訂單後,我們輸入電腦,電腦會轉成出貨單的格式印出,我們的出貨單分為三聯,第一聯白聯為公司留存,第二聯黃聯轉交給業務作為請款使用,第三聯紅聯附給藥局當作憑證。」、「(問:收款的程序如何?)證人答:我們固定在每月1 日開會時會把上個月整個月份的出貨單黃聯全數集中交給業務,由業務向藥局收款。」、「(問:被告款項繳款的程序為何?)證人答:是利用公司開會時,交現金、支票或是退貨貨品交給我作核算的動作,我會把現金或是支票交給出納丁○○,作為點收,若是當場結算有零錢,要找零時,我們會當場找還給業務,並會在繳款單上簽名,然後我們會交款給丙○○作審核的動作,之後繳款單再回到我這邊作電腦做帳,我再交給公司另外一個業務助理彭盈禎做沖帳的動作後,我再作歸檔的動作。對於中南部的業務,我們還有另一個郵寄的方式,業務將現金用匯款的方式匯到公司的帳戶,繳款單再另外郵寄回公司,支票的話連同繳款單一併掛號郵寄交回公司。」、「(問:業務交回的款項有無誤差,你們如何對帳?)證人答:我們每個月抽三、四位業務做對帳的程序,業務必須提出黃聯、寄單明細表(寄單明細表是客戶累積數筆出貨單,業務製作後,經藥局在客戶簽章欄蓋章確認),我們從公司列出業務員帳款明細,由我們逐筆勾選核對。」、「(問:你們公司如何發現被告應繳回公司的款項與實際繳回公司的款項有出入?)證人答:97年1 月15日我收到被告寄回公司的黃聯、寄單明細表,由我作核對的工作,發現有些藥局很久沒有收款,我們一般四個月要將款項收完,但發現有些藥局甚至有六個月沒有款項的紀錄,帳款累積太多,並且發現10家藥局有12筆帳是缺單的,缺單太多,原本11月寄單明細表應該在11月底或是12月初就必須收款,但我在對帳時,很多寄單都沒有請款,我向公司的總經理、經理、資深業助丁○○報告,當時我們經理指示丁○○向10家藥局作進一步的查詢,其中東安藥局藥師表示說款項已經被被告收走,缺單很多,寄單也沒有請款,藥局又說款項已經被被告收走,所以我們就發現被告有異常。」、「(問:你們公司發現上開問題後,有無給被告說明的機會?)證人答:有,我們在1 月16日請被告親自到公司說明,被告與我們經理協調後,我也當面跟被告核對過,被告當場承認有和樂藥局的寄單、能安藥局的寄單、東安藥局的寄單,這三家的合計貨款七萬三千八百八十八元她已經收走了,且被告也當場答應他會在兩、三天內作後續的處理,後續我們的新業務下市場收款,陸續發現安康藥局、美康湖口、東安藥局、聯合、李藥師共五家藥局的貨款26842 元也被被告收走,且惠佑、上光藥局、佺國藥品有限公司、惠安藥局、佑全藥局(新竹市○○路、苗栗市○○路)、康田大藥局、鈺康藥局以上八家藥局應該要退貨的貨品7370元也被被告收走,但被告並沒有交款回公司。」、「(問:你收回業務的繳款單、帳款後,你如何明確讓公司及業務知道款項你已經收取?)證人答:我們以繳款單為主,業務要提供支票、現金、退貨貨品給我,我會逐筆核對。」、「證人答:97年1 月15日我收到被告的帳單,發現有問題,1 月16日我們經理請莊小姐電話通知被告,請被告到公司當面說明,被告在1 月16日下午5 點左右到公司當面跟經理作說明,同時承認那三家和樂藥局、東安藥局、能安藥局寄單是被被告收走了,我有當面跟被告核對過,被告也承認。」、「(問:寄單的情形為何?)證人答:出貨之後,業務要持公司的出貨單黃聯向藥局藥師收款,可能藥師有特定原因無法當場付款,業務就會先寫下一份寄單明細表,在與藥師約定的時間內,業務再持寄單明細表去做收款或退貨等動作。」、「(問:說明寄單明細表公司與客戶如何留底核對?)證人答:我們寄單明細表有兩聯,一聯白聯,一聯藍聯,業務製作寄單明細表後,經藥師核對後,藥師會在上面簽章,白聯業務留底,藍聯繳交藥師。我們公司的業務再以白聯去做收款動作。」、「(問:寄單明細表的白聯是由業務留存,不會交回公司?)證人答:不會交回公司,只有在對帳時,業務才需要提出白聯跟我核對,核對完畢後,我們還是會把白聯還給業務,讓業務持之向藥局收款,業務持白聯向藥局收到款項後,必須將白聯還給藥局或是當面撕毀,但不需要收回藍聯,因為藍聯是要給藥局的憑證。」、「(問:剛剛所提,業務所製作的繳款單的情形為何?)證人答:繳款單是業務自己寫的,業務要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來填寫繳款單。公司沒有規定每個客戶要寫壹張,只要寫的下,業務可以幾家寫在同一張繳款單上。業務要把向客戶收到的款項交回公司時,要連同款項及繳款單一併繳回公司,交給我作對帳,不論是收取的是現金、支票、退貨貨品或是匯款都是要製作繳款單。」等語(見本院卷第65-71 頁),綜合上開證人戊○○證述可歸納出下列與本件爭點有關之重點: ①飛力公司收款流程為:固定在每月1 日開會時會把上個月整個月份的出貨單黃聯,全數集中交給業務,由負責之業務員持出貨黃單向所負責之藥局收取款項,若藥房或藥師有特定原因無法當場付款,業務就會先寫下一份寄單明細表,並在與藥師約定的時間內,業務再持寄單明細表去做收款或退貨等動作,而寄單明細表有兩聯,一聯白聯,一聯藍聯,業務製作寄單明細表後,經藥師核對後,藥師會在上面簽章,白聯業務留底,藍聯繳交藥師。飛力公司的業務再持白聯去做收款動作,寄單白聯不會交回,只有在對帳時,業務才需要提出白聯跟飛力公司會計核對,核對完畢後,飛力公司會計還是會把白聯還給業務,讓業務持之向藥局收款,業務持白聯向藥局收到款項後,必須將白聯還給藥局或是當面撕毀,但不需要收回藍聯,因為藍聯是要給藥局的憑證。亦即業務員收款可能依據出貨黃聯或寄貨單白聯向藥局或藥師收取。 ②業務員繳款流程:由業務以實際收到的款項來填寫繳款單,業務可以幾家寫在同一張繳款單上,並利用飛力公司開會時,連同現金、支票或是退貨貨品交給證人戊○○作核算的動作,證人戊○○會把現金或是支票交給證人即出納丁○○,作為點收,當場結算找零,公司會計、出納等人員會在複寫的繳款單黃聯上簽名,然後交款給丙○○作審核的動作,繳款單再回到證人戊○○作電腦做帳,再交給業務助理彭盈禎做沖帳的動作,最後由證人戊○○作歸檔的動作。至於中南部的業務,也可藉由郵寄的方式,業務將現金用匯款的方式匯到公司的帳戶,繳款單再另外郵寄回公司,支票的話連同繳款單一併掛號郵寄交回飛力公司。 ③本件飛力公司查獲被告侵占款項之經過及被告坦承挪用之時間、地點及經過:證人戊○○於97年1 月15日收到被告寄回公司的黃聯、寄單明細表,核對過程中,發現有些藥局很久沒有收款,帳款累積太多,並且發現10家藥局有12筆帳是缺單的,且缺單太多,很多寄單逾期未收款,證人戊○○向公司的總經理、經理、資深業助丁○○報告,當時飛力公司經理指示丁○○向10家藥局作進一步的查詢,發覺實際上款項業經領走,所以飛力公司就發現被告有異常。所以1 月16日飛力公司經理請丁○○以電話通知被告,請被告親自到飛力公司當面說明,被告在1 月16日下午5 點左右到飛力公司當面跟經理作說明,被告與飛力公司經理協調後,證人戊○○當面跟被告核對過,被告當場承認有和樂藥局、能安藥局及東安藥局的寄單合計貨款73888 元已經收走了,且當場答應會在兩、三天內作後續的處理,後續飛力公司新業務收款時又陸續發現安康藥局、美康湖口、東安藥局、聯合、李藥師等共五家藥局的貨款26842 元也被被告收走。 ④由上開歸納之三各重點得見,飛力公司於規範業務人員繳回收取款項之流程均經過審慎之程序,且業務人員繳回款項時並有繳款單可資佐證繳款數額,該繳款單需經由公司會計及出納人員在其上簽名,而本件被告寄回公司之出貨單黃聯、寄單,經公司逐一向該等藥師、藥局查證過該等款項均已收取(款項已收取一事被告一不爭執),然卻未有相符之繳款單黃聯,且被告若果有據實繳納,其縱使無法將全數繳款單據全數提出佐證其辯詞,亦應可提出部分繳款單白聯佐證其辯詞,然被告卻未提出任何一張繳款白聯,足見被告繳回之單據與實際收款狀況明顯不一,再輔以,被告確實曾向證人戊○○坦承有挪用款項一事,故而,由證人戊○○證述應得見,被告確有收款而未繳回之事實。 ⑵證人即飛力公司業務助理暨出納丁○○到庭證述:「(問:你如何發現藥局交給被告的款項、物品與被告交回公司的不符?)證人答:因為我們公司有例行性的對帳,會計戊○○對完帳後,要把對完帳的結果告訴我們的經理,經理會指示我是否要跟藥局作對帳,這是因為對完帳後,發現有異樣,請我跟藥局對帳,我一共抽對了九家,其中有一家東安藥局他是現金扣% ,但是我發現電腦上帳還是掛著,所以我馬上將此結果告訴經理,經理指示會計戊○○去翻有無被告的繳款紀錄,是否因為已經繳了但是電腦尚未入帳,但結果都沒有入帳,所以這部分我們認為被告有挪用公款。」、「(問:你有無質疑過被告確實是挪用公款?)證人答:我對完帳後,我有質疑被告挪用公款。」、「證人答:因為被告人是在新竹,我是在台北縣的公司上班,我對完帳後,我報告經理,經理請我打電話給被告,要他當日下午上來台北公司處理,被告當天到公司後,馬上跟我們經理洽談,我們並不知道他們洽談的內容,後來經理請被告與我們會計戊○○當面核帳,因為我的位置在戊○○旁邊,我又跟藥局對帳,所以我也從旁協助他們兩個對帳,被告當時有當面跟戊○○承認有幾家藥局的貨款是他收走了,被告也承諾他兩、三天後會處理。」、「證人答:我是在97年1 月16日上午對帳,所以我是在當日下午請被告回公司。」、「證人答:我知道戊○○跟被告當面在講,戊○○有講哪幾家有三家的藥局(和樂藥局、能安藥局、東安藥局)寄單的貨款是否被被告收走了,被告說『嗯,我會作處理』。」、「證人答:因為我在一月十六日對的明細表,我這邊有留底,而我馬上就處理,請被告當日下午回公司一趟。被告是在十六日下午五點左右接近下班時回到公司。被告一進來,就找經理,找完經理後,被告就當面跟戊○○處理,接著被告還有跟我處理一些不相關的事情,如舊換新等等。」等語(見本院卷71-74 頁),綜合上開證人丁○○證述可歸納出,飛力公司經由對帳後,察覺有異狀,公司經理指示會計戊○○去翻有無被告的繳款紀錄,確認是否已繳但是電腦尚未入帳,但結果都沒有入帳,所以開始懷疑被告有挪用公款,之後,並於1 月16日通知被告前往公司說明,被告於1 月16日下午五時許進入公司後,表示有缺單之貨款已經領取,且承諾二、三天內會處理。由上開證人丁○○證述得見,被告侵占之過程及對於被告乃於1 月16日下午在公司承認有挪用一事之證述,與證人戊○○證述相符,且上開二位證人乃經由本院隔離進行交互詰問,而其二人證述被告坦承挪用之時間、地點及細節一致,再者,證人二人與被告並無仇怨,是其二人此部分證言可信性應無庸質疑,被告確未將款項繳回一事應可認定之。 ⑶被告之辯解不足採信之理由: 被告雖辯稱:上開款項均已交回公司,有的是經由托運寄回云云。然查,如上開二位證人證言得見,被告並未有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繳回,且被告曾向證人坦承挪用款項一事,業據上開論述明確,再者,證人戊○○證述「(問:飛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是否有業務會將貨款連同退貨貨品及繳款單置放於貨運箱中以貨運方式寄回公司?)證人答:貨款如是現金的部分不會放在貨運箱內,支票的部分會。因為公司有明確規定,現金不可以放在貨運箱內寄回公司。」、「(問:若被告確實有交款回公司,以被告的立場,被告是否可以提出什麼證明?)證人答:如業務是現場交款,我們三人會在繳款單簽名,繳款單是一式兩聯,且是複寫式的,若被告確實有繳回,他手邊應有這份單據可以證明。若是業務是以郵寄方式,業務應可以提出掛號憑證、託運憑證。」、「(問:對於被告一再質疑他將款項交回公司時,公司並沒有簽收,所以只要公司不提出相關的資料,就可以依此指控他侵占款項,有何意見?)證人答:我與被告並無任何的仇怨,我很注重自己的人品,我不用為了公司作偽證誣陷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66頁背面、第70頁正面、反面),證人丁○○證述:「(問:一式兩聯的繳款單,是否是四個程序都做完後,一聯給公司留底,一聯給業務留底?)證人答:業務習慣會把他們的黃聯、連同支票寄給公司,白聯留在業務那裡。」、「(問:是否只有黃聯會有這四個程序的簽名?)證人答:是。」、「(問:如繳款單黃聯並不是連同支票寄回公司,而是業務利用回公司開會時當面提出,有無不同?)證人答:如果業務是兩聯一起提出於公司,給我們簽收,白聯上就有這四個程序的簽名,白聯基本上會還給業務,但這是戊○○的業務範圍。如果業務還是習慣性拿掉白聯,只提出黃聯給公司,那業務的白聯就不會有簽名,因為業務身上隨時有空白的繳款單,他們要怎麼寫就怎麼寫。所以我們公司以黃聯為認定的標準。」、「(問:就你所知,被告所經手的訂單部分,他的繳款單是如何提出於公司?)證人答:我的經驗是被告會只以一聯交回公司居多,因為被告繳回的款項都是以現金、匯款為主。」等語(見本院卷第73頁背面),由上開二位證人證言得見,飛力公司並不允許業務人員將收取之貨款以貨運方式寄回,且被告一般繳回也都是以現金、匯款為主,並無被告所述貨款連同貨運寄回一事,再者,貨運托運有遺失之風險,且貨運業者通常對於托運內容物之記載明確度亦未盡詳盡,亦即果若將現金托運寄回,則是否內有現金及其數量為何容易引起爭端,常情業務員應以匯款或直接交付公司較能達到查證及保全證據之目的,以被告年紀以及社會經驗,應無輕忽將現金以貨運寄回之理,是被告此一辯詞顯與社會經驗與常情不符,顯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係飛力公司業務員,擔任新竹及苗栗地區各大藥局負責處理客戶訂單及收款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將飛力公司貨款資金共計99080 元侵占入己,其侵占之犯行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性、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予以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目的,在接近之時間,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一般通念,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的行為觀念者,於刑法之評價上,應僅認成立一罪。本案被告自(年96年7 月起至96年11月間)止先後多次業務侵占,其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而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接續為之,依社會通念,客觀上應認其業務侵占行為本質上具有反覆性及持續性,為接續犯,在刑法評價上應僅論以一罪。爰審酌因己利侵占公司款項致告訴人公司所受損害非輕,其侵占金額為99080 元,其犯後態度不佳,,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無不良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另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即被告向李藥師藥局收取之貨款1750元部分),及附表二所示貨物侵占部分,業據公訴人當庭減縮,此部分非屬本院審理範疇,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一:被告侵占之貨款明細 ┌──┬──────┬────┬──────┬───┐ │編號│客戶名稱、地│時間 │貨單單號 │金額 │ │ │址 │ │ │(元)│ ├──┼──────┼────┼──────┼───┤ │1 │和樂藥局 │96.08.16│Z0000000000 │5000 │ │ │新竹市○○路├────┼──────┼───┤ │ │356號 │96.08.16│Z0000000000 │5580 │ │ │ ├────┼──────┼───┤ │ │ │96.08.30│Z0000000000 │5000 │ │ │ ├────┼──────┼───┤ │ │ │96.09.14│Z0000000000 │330 │ │ │ ├────┼──────┼───┤ │ │ │96.09.19│Z0000000000 │5000 │ │ │ ├────┼──────┼───┤ │ │ │96.10.16│Z0000000000 │6404 │ ├──┼──────┼────┼──────┼───┤ │2 │能安藥局 │96.11.08│Z0000000000 │5500 │ │ │新竹縣竹東鎮├────┼──────┼───┤ │ │東峰路13號 │96.11.12│Z0000000000 │2280 │ │ │ ├────┼──────┼───┤ │ │ │96.11.16│Z0000000000 │5014 │ ├──┼──────┼────┼──────┼───┤ │3 │東安藥局 │96.07.26│Z0000000000 │3300 │ │ │新竹縣關西鎮├────┼──────┼───┤ │ │中山路38號 │96.09.19│Z0000000000 │5500 │ │ │ ├────┼──────┼───┤ │ │ │96.09.21│Z0000000000 │330 │ │ │ ├────┼──────┼───┤ │ │ │96.10.01│Z0000000000 │5500 │ │ │ ├────┼──────┼───┤ │ │ │96.10.12│Z0000000000 │6600 │ │ │ ├────┼──────┼───┤ │ │ │96.10.16│Z0000000000 │1650 │ │ │ ├────┼──────┼───┤ │ │ │96.10.16│Z0000000000 │3300 │ │ │ ├────┼──────┼───┤ │ │ │96.10.25│Z0000000000 │2200 │ │ │ ├────┼──────┼───┤ │ │ │96.10.30│Z00000000000│5500 │ ├──┼──────┼────┼──────┼───┤ │4 │安康藥局 │96.11.22│Z0000000000 │3314 │ │ │苗栗縣三義鄉│ │ │ │ │ │中正路114號 │ │ │ │ ├──┼──────┼────┼──────┼───┤ │5 │美康湖口有機│96.08.23│Z0000000000 │3300 │ │ │店 ├────┼──────┼───┤ │ │新竹縣湖口鄉│96.08.24│Z0000000000 │2280 │ │ │中正路1段107├────┼──────┼───┤ │ │號 │96.08.24│Z0000000000 │3300 │ ├──┼──────┼────┼──────┼───┤ │6 │東安藥局 │96.11.20│Z0000000000 │6600 │ │ │新竹縣關西鎮├────┼──────┼───┤ │ │中山路38號 │96.11.23│Z0000000000 │1800 │ ├──┼──────┼────┼──────┼───┤ │7 │聯合藥局 │96.10.04│Z0000000000 │1598 │ │ │新竹縣關西鎮├────┼──────┼───┤ │ │正義路91號 │96.10.15│Z0000000000 │1900 │ │ │ ├────┼──────┼───┤ │ │ │96.10.25│Z0000000000 │1000 │ │ │ │ │ │ │ ├──┴──────┴────┴──────┴───┤ │ 金額共計:99080元 │ │ │ └─────────────────────────┘ 附表二:侵占之貨品 ┌──┬──────┬────┬──────┬──────┬───┐ │編號│客戶名稱、地│時間 │貨單單號 │品項及數量 │金額 │ │ │址 │ │ │ │(元)│ ├──┼──────┼────┼──────┼──────┼───┤ │1 │惠佑藥局 │96.10.20│Z0000000000 │速利測血糖機│1150 │ │ │苗栗縣頭份鎮│ │ │ │ │ │ │中正路161號 │ │ │ │ │ ├──┼──────┼────┼──────┼──────┼───┤ │2 │上光大藥局 │96.08.16│Z0000000000 │酒精棉片2盒 │120 │ │ │新竹市○○路│ │ ├──────┼───┤ │ │45號 │ │ │活性碳口罩1 │500 │ │ │ │ │ │盒 │ │ │ │ │ │ ├──────┼───┤ │ │ │ │ │280丹彈性束 │270 │ │ │ │ │ │小腿襪 │ │ │ │ │ │ ├──────┼───┤ │ │ │ │ │280丹彈性束 │270 │ │ │ │ │ │中統襪 │ │ ├──┼──────┼────┼──────┼──────┼───┤ │3 │佺國藥品有限│96.12.15│Z000000000 │速利測血糖機│1000 │ │ │公司 │ │ │ │ │ │ │新竹縣竹東鎮│ │ │ │ │ │ │長春路3段220│ │ │ │ │ │ │號 │ │ │ │ │ ├──┼──────┼────┼──────┼──────┼───┤ │4 │惠安藥局 │96.12.13│Z000000000 │速利測血糖機│1150 │ │ │苗栗縣苑裡鎮│ │ │ │ │ │ │大同路13之1 │ │ │ │ │ │ │號 │ │ │ │ │ ├──┼──────┼────┼──────┼──────┼───┤ │5 │佑全藥局 │96.08.07│Z000000000 │歐蘭足部粉末│120 │ │ │新竹市○○路│ │ │噴霧1瓶 │ │ │ │278號1樓 │ │ │ │ │ ├──┼──────┼────┼──────┼──────┼───┤ │6 │康田大藥局 │97.01.03│Z000000000 │速利測血糖機│1000 │ │ │新竹市○○街│ │ │ │ │ │ │102號1樓 │ │ │ │ │ ├──┼──────┼────┼──────┼──────┼───┤ │7 │佑全藥局 │96.11.22│Z000000000 │速利測血糖機│1250 │ │ │苗栗市○○路│ │ │ │ │ │ │437號1樓 │ │ │ │ │ ├──┼──────┼────┼──────┼──────┼───┤ │8 │鈺康藥局 │96.12.25│Z0000000000 │黑色彈性褲襪│540 │ │ │新竹縣東峰路│ │ │ │ │ │ │30號 │ │ │ │ │ ├──┴──────┴────┴──────┴──────┴───┤ │ 金額共計:7,37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