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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刑事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
被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4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丁○○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鑰匙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丁○○前有竊盜、偽造文書、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最近1次於民國81年間,因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2年度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於82年間、因懲治盜匪條例、妨害自由、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2年度重訴字第3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2年、1年8月、5月,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部分,未據上訴而告確定,其餘3罪復經台灣高等法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27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2年、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月,並經最高法院以84年度台上字第87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5罪接續執行,於89年8月4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丁○○於假釋期間因另犯竊盜罪,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易字第134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而上開6罪嗣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45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6月、7年6月、1年、1年8月、2月又15日、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7月確定,甫於96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㈡、詎丁○○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8月28日上午9時16分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明新科技大學附近,持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可供兇器使用之扁型螺絲起子1支(未扣案),扳開甲○○所有之車牌號碼FT-9080號自小客車(車身號碼為1SK12E1PU176375號)門縫後把門鎖撬開,並將鎖頭取出後交由不知情之某鑰匙店老闆配置鑰匙(未扣案),再以配置之鑰匙發動上開自小客車電門鎖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後並將該部自小客車棄置在新竹縣關西鎮金山里馬武督60號旁產業道路上。

㈢、丁○○復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7年10月1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縣蘆竹鄉○○村○鄰○○路○段3號土地公廟前,持前揭客觀上足以傷害人之生命、身體,可供兇器使用之扁型螺絲起子1支,扳開邦達國際人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丙○○(起訴書誤載為翁至鉻)使用之車牌號碼AE-3808號自小客車(車身號碼為1SK13E9NU092513號)門縫後把門鎖撬開,並將鎖頭取出後交由不知情之某鑰匙店老闆配置鑰匙,再以配置之鑰匙發動上開自小客車電門鎖而竊取得手,並換掛車牌號碼JV-0353號之車牌2面。嗣於97年11月18日下午5時許,因另案經警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900號「桃園縣警察局中壢拖吊保管場」執行拘提時,因車牌號碼與車身號碼不符,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鑰匙1支。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劉怡芳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劉怡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3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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