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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9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95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乙○○於酒醉駕車並因而致被害人甲○○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其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部分,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外,其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應由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上訴(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95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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