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9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東交簡字第29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號
(另案於臺灣新竹監獄新竹分監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被告乙○○於酒醉駕車並因而致被害人甲○○受傷,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之規定其所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部分,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外,其餘均引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第284 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刑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陳明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