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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簡字第36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遲中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竹簡字第36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五十五條後段(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遲中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緝字第622號
  被   告 甲○○ 男  54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里○鄰縣○○路
              49號4樓
                        居苗栗縣公館鄉福星村216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可預見若提供自己之證件資料擔任他人虛設公司之人
    頭負責人,可能幫助犯罪集團遂行不法意圖用以掩飾犯罪行
    為,竟不違背其本意,與曾國興(另分案偵辦)基於行使填
    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不確定犯意聯絡,由
    甲○○提提供身分證件並同意擔任上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下稱上野公司)人頭負責人,由曾國興於民國94年1 月26日
    辦理負責人變更之登記,並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
    記申請書蓋用其印章,而請領統一發票,再由曾國興負責上
    野公司之記帳事宜。甲○○自斯時起擔任上野公司負責人,
    且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與曾國興明知在未實際交易
    及出貨之情形下,於94年3 月至12月擔任上野國際開發公司
    負責人期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上野
    國際開發公司無銷貨事實,竟虛開不實發票 109張,銷售額
    合計新臺幣(下同) 1億4,796萬7,797元,交付予如附表一
    所示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等20家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
    ,使該20家營業人得持其中虛開之 107張統一發票,向稅捐
    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額728 萬
    3,867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徵及管
    理。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甲○○於偵查中│全部犯罪事實。            │
│    │不利於己之供述    │                          │
├──┼─────────┼─────────────┤
│2   │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與上野公司交易對象之清查結│
│    │                  │果。                      │
├──┼─────────┼─────────────┤
│3   │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被告為上野公司負責人。    │
├──┼─────────┼─────────────┤
│4   │申報書(按年度)跨│上野公司於94年3月至12日間 │
│    │中心查詢          │之進項來源公司異常之情形。│
├──┼─────────┼─────────────┤
│5   │營業人銷項交易對象│上野公司交易對象有異常之情│
│    │彙加明細表        │形                        │
├──┼─────────┼─────────────┤
│6   │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上野公司進項交易對象有異常│
│    │進項來源明細、營業│之情形                    │
│    │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                          │
│    │明細表            │                          │
├──┼─────────┼─────────────┤
│7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上野公司於被告擔任人頭負責│
│    │票查核名冊        │人期間所虛開之發票交易對象│
│    │                  │、日期、張數、金額及逃漏稅│
│    │                  │額。                      │
├──┼─────────┼─────────────┤
│8   │財政部函文、起訴書│上野公司之進、銷項交易對象│
│    │、判決書、刑案資料│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遭移送│
│    │查註紀錄表(參本署│偵辨之事實。              │
│    │97年度他字106頁至 │                          │
│    │134頁、184頁至187 │                          │
│    │頁、194頁至236 頁 │                          │
│    │)                │                          │
└──┴─────────┴─────────────┘
二、所犯法條:
(一)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
      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有最高法院87年
      度台非字第 38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 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之罪,原即
      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 1款之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意旨亦
      同此見解。核被告上開行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項之幫
      助逃漏稅捐罪嫌。
(二)共犯:被告與曾國興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三)罪數: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
      修正公布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已刪除牽連
      犯、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
      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現
      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
      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論
      以牽連犯、連續犯。從而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
      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方法均相
      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而為
      ,均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論以連續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又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
      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之
      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許  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  弘  明
參考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申報扣抵│發票金額(新臺幣)│逃漏營業稅(│
│    │            │總張數  │                  │新臺幣)    │
├──┼──────┼────┼─────────┼──────┤
│1   │守護國際科技│3       │307萬8,950元      │15萬3,94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2   │奇異國際實業│1       │426萬8,000元      │21萬3,4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3   │監控王科技有│5       │200萬元           │10萬元      │
│    │限公司      │        │                  │            │
├──┼──────┼────┼─────────┼──────┤
│4   │永霖國際企業│1       │100萬元           │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5   │旭生電子實業│3       │190萬2,491元      │9萬5,128元  │
│    │有限公司    │        │                  │            │
├──┼──────┼────┼─────────┼──────┤
│6   │坤川實業有限│9       │1,280萬9,954元    │64萬500元   │
│    │公司        │        │                  │            │
├──┼──────┼────┼─────────┼──────┤
│7   │富郁國際企業│9       │753萬9,195元      │37萬6,961元 │
│    │有限公司    │        │                  │            │
├──┼──────┼────┼─────────┼──────┤
│8   │軒宇有限公司│6       │973萬7,510元      │48萬6,875元 │
├──┼──────┼────┼─────────┼──────┤
│9   │臺旗企業有限│7       │350萬元           │17萬5,000元 │
│    │公司        │        │                  │            │
├──┼──────┼────┼─────────┼──────┤
│10  │新利富股份有│2       │320萬元           │16萬元      │
│    │限公司      │        │                  │            │
├──┼──────┼────┼─────────┼──────┤
│11  │精靈國際多媒│3       │140萬7,930元      │7萬397元    │
│    │體有限公司  │        │                  │            │
├──┼──────┼────┼─────────┼──────┤
│12  │晶昶科技有限│4       │414萬9,805元      │20萬7,491元 │
│    │公司        │        │                  │            │
├──┼──────┼────┼─────────┼──────┤
│13  │富成不動產股│7       │822萬5,000元      │41萬1,250元 │
│    │份有限公司  │        │                  │            │
├──┼──────┼────┼─────────┼──────┤
│14  │臣福實業有限│11      │817萬9,603元      │40萬8,980元 │
│    │公司        │        │                  │            │
├──┼──────┼────┼─────────┼──────┤
│15  │秉豐餘股份有│10      │986萬9,000元      │49萬3,450元 │
│    │限公司      │        │                  │            │
├──┼──────┼────┼─────────┼──────┤
│16  │精實資訊股份│4       │465萬500元        │23萬2,525元 │
│    │有限公司    │        │                  │            │
├──┼──────┼────┼─────────┼──────┤
│17  │益宇國際貿易│8       │2,297萬3,397元    │114萬8,670元│
│    │有限公司    │        │                  │            │
├──┼──────┼────┼─────────┼──────┤
│18  │曜宇半導體股│6       │2,658萬1,750元    │132萬9,088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19  │瀧沂科技股份│2       │408萬8,000元      │20萬4,400元 │
│    │有限公司    │        │                  │            │
├──┼──────┼────┼─────────┼──────┤
│20  │鴻璋科技股份│6       │651萬6,052元      │32萬5,803元 │
│    │有限公司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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