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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黃惠玲蔡欣怡林佑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捌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否認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戊○○、丁○○、丙○○等人,然有證人戊○○、丁○○、丙○○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證,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2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自民國98年3 月4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嗣因相關證人業經詰問完畢,認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於98年6 月1 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惟仍認有羈押之必要,並於該日裁定自98年6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復審酌本院雖於98年6 月24日宣判,並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23年6 月,而被告業已提起上訴,是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本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 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至被告雖以家中僅剩罹患精神分裂症的哥哥1 人,且因精神疾病遭強制送醫,希望能返家安置哥哥後再行送監執行等情,固然堪憐,然均與羈押原因無涉,非本院所得審酌,自亦難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併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惠玲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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