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春鴻
- 選任辯護人
- 盛枝芬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201、4878、5274、5663、5980、628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6497號),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256 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廖春鴻部分之主文欄內及附表參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均更正為「0000000000」,又事實欄內、理由欄內及附表參之一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均更正為「0000000000」,又第47頁倒數第四行「蘇牧貞」應更正為「余文世」,又附表參編號六「應沒收或抵償之物」欄內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及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誤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廖春鴻部分之主文欄內及附表參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事實欄內、理由欄內及附表參之一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第47頁倒數第四行「蘇牧貞」,附表參編號六「應沒收或抵償之物」欄內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均係誤載,在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情況下,均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