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李明仙律師 被 告 庚○○ 號 甲○○ 號 己○○ 戊○○ 號 立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嵩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811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庚○○、甲○○、己○○、戊○○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一案,均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