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世界先進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告訴代理人 王鳯儀律師 洪榮宗律師 被 告 乙○○ 弄11號 丁○○ 甲○○ 上列被告3 人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999 號、98年度易字第143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邱玉汝 法 官 朱美璘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