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1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7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宏浩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所為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時間欄關於「99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98年10月3日晚上8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時間欄關於「99年10月3日晚上 8時許」之記載,顯係「98年10月3日晚上 8時許」之誤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前揭說明自應將上開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一時間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