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514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香港商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514 號,原案號:99年度審竹簡字第729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乙○○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 二、被告甲○○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一案,業經本院於99年7 月22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514 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有上揭案號之刑事判決書附卷可佐,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甲○○之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本件被告甲○○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又原告以被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案應依民法第185 條第2 項之規定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固非無據,惟被告甲○○所涉刑事訴訟部分既經諭知免訴之判決,則被告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應以判決駁回原告等之訴,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