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許翠玲張百見謝永昌

原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美律師
被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告
蔡登發

      魏如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