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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許翠玲張百見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蔡登發 魏如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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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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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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