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許翠玲、張百見、謝永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源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永聖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雄 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蔡登發 魏如宏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妨害電腦使用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翠玲 法 官 張百見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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