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保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保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林保谷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