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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寶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寶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寶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