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偽造印文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 部分,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49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