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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健順楊惠芬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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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薛傅仁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被告
黃毅智
選任辯護人
陳建三律師
被告
郭義偉

      張廷彰

      盧顯融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5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自訴案件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準用第304 條前段、第335 條亦定有明文。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 條第2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99年度自字第5 號被告黃毅智、郭義瑋、張廷彰及盧顯融經自訴人提起自訴之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依上開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為同一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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