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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兆菊劉兆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389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楊德光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8 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7年8 月27日以87年度易字第1750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2年5月23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23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92年9月23日以92年度毒聲字第70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釋放出所,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92年9 月30日以92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另於89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3年7月22日以92年度上更一字第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於93年11月5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5887號判決判處上訴駁回而確定;上揭各罪經接續執行,於96年8 月22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嗣因假釋經撤銷,尚須執行殘刑有期徒刑8 月又21日,上開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再經本院於98年9月21日以98年度聲減字第4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 月、3月,並與不予減刑之強盜案件即有期徒刑3 年6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確定,前揭殘刑乃減為有期徒刑2 月又21日。另於97至98年間,分別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分別經本院於98年3 月20日以97年度易字第831 號、於98年4 月30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67 號、於98年3 月31日以98年度訴字第118 號及於99年1 月14日以98年度審訴字第754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4 月(應執行刑)、3 月、1 年9月(應執行刑)、1 年8 月(應執行刑)確定,並與上開殘刑有期徒刑2 月又21日接續執行,現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

(二)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8年12月19日上午8 時50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芎林鄉朋友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點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於98年12月19日,在其位於新竹縣竹北市○○里○○鄰○○路蓮華巷191 弄3 號查獲,並經徵得甲○○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兆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24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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