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7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魏瑞紅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7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55號、第656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薛偉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肆個,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肆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⑴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易字第44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373 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⑵又於94年間,因2 犯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02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⑶又於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50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嗣因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上開⑴⑵之案件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32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7月、4月、3月又15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再與⑶之案件接續執行,於97年7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98年4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乙○○前於89年間,因初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3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8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330 號、第1119號、第1275號、第1674號及第19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三)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1月2日上午8 時30分許在警局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段197 號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9年1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因屬毒品調驗人口,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新工派出所內,為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四)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2月4日下午2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段197號之居所2樓房間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月6日中午12時許,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為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佐至其上開居所,送達通知書時,發現其行止有異,其乃主動將其所有、供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4個交付偵查佐,復經偵查佐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李佩玲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李佩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