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易字第2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655號、第656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薛偉成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肆個,均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肆個,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⑴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27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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