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7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70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址設新竹市○○路147 號12樓之1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暐順營造公司)之員工,於民國97年3 月間起受指派至該公司位在新竹縣竹北市○○路○段509 號之「馥邑雙星大樓新建工程」擔任工地主任,負責該工地工程管理及安全維護。暐順營造公司於99年5 月間施作馥邑雙星大樓騎樓退縮地人行道公設舖設及公有人行道回復原狀等工程時,被告甲○○理本應注意凡從事建築物之新建時,應於其施工場所設置適當之防護圍籬或警示標誌,以預防人命之意外傷亡,亦應注意工程材料之堆積不得危害行人及不得阻塞巷道,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行人即告訴人乙○○於99年5月2日19時許徒步行經上址,因上址之公有人行道上已遭暐順營造公司僱用之工人堆置人行道磚,復因暐順營造公司未在上開騎樓退縮地之人行道施工處設置防護圍籬或警示標誌,致使告訴人乙○○改道行走而誤入該工地,不慎於該工地踩空而跌倒,而受有臉部挫傷、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鍾雨潁告訴被告甲○○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所涉業務過失傷害罪嫌,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鍾雨潁撤回對被告甲○○之刑事告訴,亦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