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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 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選任辯護人,原係書寫「共同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惟查,「江肇欽律師」僅於偵查中曾受被告等人委任,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受委任,,是本判決關於上開辯護人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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