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 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選任辯護人,原係書寫「共同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惟查,「江肇欽律師」僅於偵查中曾受被告等人委任,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受委任,,是本判決關於上開辯護人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