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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邱忠義
  • 法定代理人
    甲○○

  • 被告
    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德鑫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4 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共同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之選任辯護人,原係書寫「共同選任辯護人江肇欽律師」。惟查,「江肇欽律師」僅於偵查中曾受被告等人委任,於本院審理中並未受委任,,是本判決關於上開辯護人之記載係屬誤植,應予刪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刑事第九庭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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