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智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智簡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8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前段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計壹佰伍拾伍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計玖拾壹片、價目表貳張及現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壹拾元,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9 行「竟仍與「小龍」共同基於意圖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應更正為「竟仍與「小龍」共同基於散布盜版光碟之反覆、延續之單一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第10行「15日」應補充為「15日晚間6 時10分許」、第12行「第6排第6攤位」應更正為「第6排第4攤位」、第17行「為警當場查獲」應補充為「為警在新竹縣竹北市○○○路夜市內第6排第4攤位當場查獲」;證據欄一、(三)「現場照片6 張」應補充為「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6 張」、另補充「財團法人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被侵害歌曲及公司名稱鑑視資料2 份、受侵害之電影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2 份、受侵害之音樂著作、其著作權人暨侵害物數量清冊1 份、著作權人一覽表1 份」;附表一編號14、22及29之著作財產權人欄「相信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相信音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被告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持有盜版音樂、視聽著作光碟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即販賣行為)盜版音樂、視聽著作光碟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刑事判決意旨供參)。被告基於散布上開盜版音樂、影音光碟片之犯意,而反覆為上開散布音樂、影音光碟片之犯行,縱其客觀行為不止一個,惟該等犯行既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之特質,應屬「集合犯」而僅受「包括一罪」之法律評價。 (三)被告丙○○係以一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音樂、影音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四)被告丙○○與共犯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爰審酌被告枉顧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視聽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非法販賣盜版光碟,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攫取著作財產權人應得之利益,已損及該著作權人之權益,且為破壞我國著作權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不僅破壞知識經濟產業之發展,亦形成文化進步之障礙,所為殊值譴責,惟念其犯後於迭次訊問中,均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及其犯行之期間,被查獲扣案之盜版光碟數量,暨其犯罪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至扣案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計155 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計91片,均為被告丙○○供違反本件著作權法所用之物,不論是否屬於被告丙○○所有,爰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另扣案之價目表2張及現金1,810元等物,雖屬共犯即該名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所有,然係供被告丙○○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丙○○供承在卷,是針對被告丙○○之部分,基於共犯連帶說,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2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2 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一: ┌──┬────────────┬──┬──────────────┐ │編號│盜版之音樂光碟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1. │蕭亞軒─鑽石糖 │20片│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2. │蕭敬騰─王妃 │9片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3. │張韶涵─第五季 │4片 │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4. │鄭元暢─暢一首歌 │11片│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5. │蔡旻佑─寂寞好了 │26片│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6. │李聖傑─唯一精選 │3片 │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 │ ├──┼────────────┼──┼──────────────┤ │7. │蘇打綠─夏狂熱 │4片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8. │楊培安─抒情 │4片 │擎天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 │9. │楊瑞代─給你的情書 │5片 │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10. │邰正霄─九霄雲外 │5片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1. │光陰的故事2─閃亮的日子 │5片 │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 │12. │方炯鑌─遺憾 │3片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3. │孫淑媚─女人的心事 │3片 │華特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4. │品冠─一切為了愛 │5片 │相信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5. │張蓉蓉─思念 │4片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 │16. │張秀卿─十個男人 │3片 │上豪視聽有限公司 │ ├──┼────────────┼──┼──────────────┤ │17. │蔡琴─愛像一首歌 │5片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8. │許茹芸─愛旅行一公里 │2片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 ├──┼────────────┼──┼──────────────┤ │19. │原唱原曲2 │3片 │上豪視聽有限公司 │ ├──┼────────────┼──┼──────────────┤ │20. │翁立友─行棋 │4片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 │ ├──┼────────────┼──┼──────────────┤ │21. │施文彬─歹勢 │3片 │亂音製作有限公司 │ ├──┼────────────┼──┼──────────────┤ │22. │梁靜茹─情歌 │5片 │相信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23. │王識賢─足步天下 │2片 │乾坤唱片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 ├──┼────────────┼──┼──────────────┤ │24. │美華─雙雙對對好情歌 │3片 │中唱數位娛樂有限公司 │ ├──┼────────────┼──┼──────────────┤ │25. │台語黃金八點檔2 │1片 │乾坤唱片影視傳播有限公司 │ ├──┼────────────┼──┼──────────────┤ │26. │台語排行榜 │3片 │不詳 │ ├──┼────────────┼──┼──────────────┤ │27. │周蕙─同名專輯 │4片 │群石國際有限公司 │ ├──┼────────────┼──┼──────────────┤ │28. │瑤瑤─愛的抱抱 │3片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 ├──┼────────────┼──┼──────────────┤ │29. │丁噹─夜貓 │3片 │相信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 │總計:155片 │ └─────────────────────────────────┘ 附表二: ┌──┬────────────┬──┬────────────────┐ │編號│盜版之影音光碟名稱 │數量│著作財產權人 │ ├──┼────────────┼──┼────────────────┤ │1. │愛情限時簽 │4片 │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 │2. │孤兒怨 │3片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 ├──┼────────────┼──┼────────────────┤ │3. │特種部隊:眼鏡蛇的崛起 │3片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4. │亡命快劫 │3片 │美商新力影片家庭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5. │白銀帝國 │2片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6. │殘虐你娛樂我 │4片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7. │漂/男子漢2 │3片 │山水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8. │暴力特區 │5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9. │奪命手機 │5片 │不詳 │ ├──┼────────────┼──┼────────────────┤ │10. │牆裡有鬼 │2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11. │舞林至尊 │6片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 │12. │惡靈禁區 │4片 │海樂影業有限公司 │ ├──┼────────────┼──┼────────────────┤ │13. │舊愛找麻煩 │5片 │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 │14. │第九禁區 │3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15. │竊聽風雲 │5片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 ├──┼────────────┼──┼────────────────┤ │16. │蕩寇 │6片 │華映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 ├──┼────────────┼──┼────────────────┤ │17. │血染萬聖節 │3片 │威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18. │大浩劫 │5片 │群體娛樂有限公司 │ ├──┼────────────┼──┼────────────────┤ │19. │危機倒數 │2片 │香港商甲上娛樂有限公司 │ ├──┼────────────┼──┼────────────────┤ │20. │殺人 │4片 │不詳 │ ├──┼────────────┼──┼────────────────┤ │21. │人肉麵線 │3片 │海樂影業有限公司 │ ├──┼────────────┼──┼────────────────┤ │22. │風聲 │4片 │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 │23. │撒旦的情與慾 │7片 │向洋影業有限公司 │ ├──┴────────────┴──┴────────────────┤ │總計:91片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8626號被 告 丙○○ 男 1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龍潭鄉龍祥村烏林65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光碟內之音樂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著作權人所享有音樂著作財產權;如附表二所示之影音光碟內之視聽著作,分別係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權人所享有之視聽著作財產權,均屬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非經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且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龍」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及影音光碟均係未經授權重製,非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下稱盜版光碟),竟仍與「小龍」共同基於意圖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8年11月10日、12日、15日,在新竹縣關西夜市、桃園縣龍潭夜市、新竹縣竹北市○○○路夜市第6排第6攤位等地,公開陳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音樂及影音光碟,並以音樂光碟每片新臺幣(下同)50元,買4送1(即5片200元)、影音光碟每片100元,買3送1(即4 片300元)之價格,販售散布予不特定往來之顧客,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音樂及視聽著作權。嗣於98年11月15日晚間10時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155 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91片、價目表2張及販售所得1,810元。 二、案經金牌大風音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愛貝克思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索尼音樂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博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乙○○、丁○○、郭師瑋、陳鈺主、戊○○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指訴,被害人相信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 (四)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155 片、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91片、價目表2張及販售所得1,810元。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嫌。被告與「小龍」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前所公開陳列及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均不另論罪。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參照),被告於上揭時、地反覆、密接將盜版光碟販售予不特定之顧客,為集合犯。被告以一散布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一、二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另扣案如附表一盜版音樂光碟 155片、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91片、價目表2張及現金1,810 元,均係被告供本件犯罪所用及所得之物,請均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檢 察 官 王 唯 怡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書 記 官 賴 玉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