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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6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魏瑞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審竹簡字第6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速偵字第7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爽健隱形凝膠護眼貼」應更正為「爽健隱形凝膠護跟貼」;證據欄一、3、「新竹市警察局第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應補充為「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共計新臺幣1萬2,563元,其所為致被害人遭受財產上之損害程度非輕,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殊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行竊手段尚屬平和,所竊取之財物均已發還予被害人,損害業已降低,且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 份在卷供參(見偵查卷第3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

書記官 劉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速偵字第722號
    被      告  乙○○  女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3段392巷52號
                        居新竹市○○路13巷2之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乙○○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民國99年4 月21日18
    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15號「甲○○○○○○」,
    趁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內展示架上「EPSON 73N 墨
    水超值量販包」6盒、「EPSON 73N 墨水卡匣」4盒、「SONY
    時尚耳掛式立體聲耳機」2盒、「爽健隱形凝膠護眼貼」4包
    、「爽健隱形凝膠痛點貼」2包、「爽健高跟鞋墊」1包、「
    趾節護貼」1包、「康活前腳掌乳膠舒適鞋墊」1包、「康活
    腳後跟乳膠彈性鞋枕」1包、「搶眼主張書籤」1支、「樂高
    外出環保組」1組、「筆袋型不銹鋼餐具組」1組、「環保筷
    組」1 組,未經結帳即將上開商品夾帶出賣場,竊取得手,
    適為店員施政仁發現,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供述。
    2、證人施政仁警詢中證述。
    3、新竹市警察局第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採證照片5張。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
    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檢察官      張凱絜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周承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竹簡字第643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