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3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垠槇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黃垠楨」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黃垠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黃垠槇」誤繕打為「黃垠楨」,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