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70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河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續字第62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劉兆菊 書記官 林兆嘉 通 譯 邱立杰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陳文河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又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附表二編號二、三、五、六、十至十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單上偽造之「劉幗瑋」署名共計拾壹枚、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至二四、二六至二八、三一至四二、四四至六二及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文儫」署名共計陸拾柒枚,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文河與劉幗瑋原係男女朋友關係,2 人於民國94年3 、4 月間分手,故陳文河對於劉幗瑋之個人資料知之甚詳,且因2 人間尚存有債務關係,故於分手後仍有往來。嗣陳文河為領取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申辦信用卡所附之贈品,遂於94年10月4 日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日盛銀行網站,以劉幗瑋之名義線上申辦該行之信用卡,復告知劉幗瑋上情,劉幗瑋聞訊後原表示拒絕,然陳文河向其稱申辦此張信用卡僅為拿取贈品,不會開卡使用云云,劉幗瑋遂表示同意,而於翌日即95年10月5 日配合銀行人員完成電話查核徵信程序,日盛銀行並於94年10月11日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卡號0000-0000-000000-0000 號)之信用卡1 張(下稱日盛銀行信用卡)予陳文河。詎陳文河取得日盛銀行寄發之上開信用卡後,因缺錢花用,竟基於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未經劉幗瑋之同意或授權,連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持該張日盛銀行信用卡至附表一所示之犯罪地點,連續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方式,致如附表一所示銀行之自動櫃員機辨識系統陷於錯誤,而支付所預借如附表一所示之現金款項,以此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詐得金錢,足生損害於劉幗瑋及日盛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利益之詐欺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犯罪方式,致使各該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特約商店店員或服務員誤以為係有權使用該日盛銀行信用卡簽帳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或提供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劉幗瑋、各該特約商店及日盛銀行對於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二)又陳文河於96年5 月間,由黃文儫介紹進入漢翔瑞運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翔瑞公司)任職,擔任該公司之司機,而與黃文儫為同事,詎陳文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96年7 月23日前某日,利用職務之便,進入該公司調度派車室,徒手竊取黃文儫所有而置於該派車室辦公桌座位抽屜內之陽信商業銀行(下稱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各1張,又陳文河業經由漢翔瑞公司張貼於該調度室公告欄收送貨人員資料表得悉黃文儫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等個人資料,遂分別致電陽信銀行、兆豐銀行客服專線,輸入黃文儫之個人基本資料以變更帳單寄送地址後,另分別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利益之詐欺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犯罪時間,以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犯罪方式,致使各該分別如附表三、四所示特約商店店員或服務員誤以為係有權使用該陽信銀行或兆豐銀行信用卡簽帳消費之人,而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或提供如附表三、四所示之商品及服務,足以生損害於黃文儫、各該特約商店及兆豐銀行、陽信銀行分別對於其公司客戶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 (三)案經劉幗瑋、黃文儫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9 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之2 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3 條之1 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針對附表一、二始有減刑條例之適用),判決如主文。 四、沒收:附表二編號二、三、五、六、十至十五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劉幗瑋」署名共計11枚、附表三編號一至六、八至十三、十五至二四、二六至二八、三一至四二、四四至六二及附表四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黃文儫」署名共計67枚均屬偽造之署名,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陳文河如附表 二編號一、四、七至九、十六至二三號、附表三編號七、十四、二六、三十至三一、四四號所示偽造之準私文書即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記錄,為準私文書,均已由如附表二編號一、四、七至九、十六至二三號、附表三編號號七、十四、二六、三十至三一、四四號所示購物網站持有管理,並非被告陳文河所有,爰均不另予沒收之宣告。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林兆嘉 審判長法官 劉兆菊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持以劉幗瑋名義申辦之日盛銀行具有預借現金功能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至下列銀行之自動櫃員機預借現金之犯行: ┌─┬──┬────┬───────────────────┬─────┐ │編│犯罪│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 主文罪名 │ │號│時間│ │ │ 及宣告刑 │ ├─┼──┼────┼───────────────────┼─────┤ │一│94年│臺新國際│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陳文河連續│ │ │10月│商業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犯非法由自│ │ │30日│竹北分行│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動付款設備│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取財罪,處│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有期徒刑陸│ │ │ │ │而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予陳文河 │月,如易科│ │ │ │ │,致生損害於劉幗瑋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罰金,以銀│ ├─┼──┼────┼───────────────────┤元叁佰元即│ │二│94年│上海商業│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新臺幣玖佰│ │ │10月│儲蓄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元折算壹日│ │ │31日│新竹分行│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減為有期│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徒刑參月;│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如易科罰金│ │ │ │ │而支付現金1萬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劉 │,以銀元叁│ │ │ │ │幗瑋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佰元即新臺│ │ │ │ │ │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 │ │三│94年│遠東國際│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 │ │ │11月│商業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 │ │ │1日 │ │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 │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 │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 │ │ │ │ │而支現金5,000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劉 │ │ │ │ │ │幗瑋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四│94年│上海商業│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 │ │ │11月│儲蓄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 │ │ │11日│新竹分行│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 │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 │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 │ │ │ │ │而支付現金5,000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 │ │ │ │ │ │劉幗瑋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 ├─┼──┼────┼───────────────────┤ │ │五│94年│日盛國際│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 │ │ │11月│商業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 │ │ │13日│延平分行│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 │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 │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 │ │ │ │ │而支付現金1萬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劉 │ │ │ │ │ │幗瑋及日盛銀行。 │ │ ├─┼──┼────┼───────────────────┤ │ │六│94年│臺灣銀行│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 │ │ │11月│ │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 │ │ │16日│ │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 │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 │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 │ │ │ │ │而支付現金5,000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 │ │ │ │ │ │劉幗瑋及臺灣銀行。 │ │ ├─┼──┼────┼───────────────────┤ │ │七│94年│臺新國際│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 │ │ │11月│商業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 │ │ │18日│ │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 │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 │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 │ │ │ │ │而支付現金1萬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劉 │ │ │ │ │ │幗瑋及臺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八│94年│遠東國際│陳文河將上開日盛銀行信用卡插入該自動櫃│ │ │ │11月│商業銀行│員機內,並輸入卡片密碼及預借現金密碼之│ │ │ │23日│ │不正方法於該自動櫃員機內,致該自動櫃員│ │ │ │ │ │機辨識系統對真正持卡人之辨識陷於錯誤,│ │ │ │ │ │誤以陳文河係有權使用上揭信用卡之人,因│ │ │ │ │ │而支現金5,000元予陳文河,致生損害於劉 │ │ │ │ │ │幗瑋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 │ ├─┴──┴────┴───────────────────┤ │ │合計金額為7萬元 │ │ └─────────────────────────────┴─────┘ 附表二:盜刷上開以劉幗瑋名義向日盛銀行申辦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之犯行: ┌─┬──┬────┬───────────────────┬─────┐ │編│犯罪│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 主文罪名 │ │號│時間│ │ │ 及宣告刑 │ ├─┼──┼────┼───────────────────┼─────┤ │一│94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陳文河連續│ │ │11月│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犯行使偽造│ │ │30日│ │,接續將前接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私文書罪,│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處有期徒刑│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肆月,如易│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54 元購買之,且將│罰金,以銀│ │ │ │ │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並│元叁佰元即│ │ │ │ │取得商品之意。 │新臺幣玖佰│ ├─┼──┼────┼───────────────────┤元折算壹日│ │二│94年│台亞石油│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減為有期│ │ │12月│股份有限│,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1,801元,並在 │徒刑貳月,│ │ │15日│公司經國│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如易科罰金│ │ │ │站 │ │,以銀元叁│ ├─┼──┼────┼───────────────────┤佰元即新臺│ │三│94年│錢櫃企業│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幣玖佰元折│ │ │12月│股份有限│,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6,338元,並在 │算壹日。編│ │ │19日│公司新竹│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號二、三、│ │ │ │分公司 │ │五、六、十│ ├─┼──┼────┼───────────────────┤至十六所示│ │四│94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之信用卡簽│ │ │12月│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單上偽造之│ │ │29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劉幗瑋」│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署名共計拾│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壹枚,均沒│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150元購買之,且 │收之。 │ │ │ │ │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 │並取得商品之意。 │ │ ├─┼──┼────┼───────────────────┤ │ │五│95年│新竹振道│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 │1月9│有線電視│,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3,186元,並在 │ │ │ │日 │股份有限│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公司 │ │ │ ├─┼──┼────┼───────────────────┤ │ │六│95年│新光三越│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 │1月 │百貨公司│,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196元,並在信 │ │ │ │10日│新竹分公│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七│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 │1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49元購買之,且將 │ │ │ │ │ │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並│ │ │ │ │ │取得商品之意。 │ │ ├─┼──┼────┼───────────────────┤ │ │八│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 │2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49元購買之,且將 │ │ │ │ │ │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並│ │ │ │ │ │取得商品之意。 │ │ ├─┼──┼────┼───────────────────┤ │ │九│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 │2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150元購買之,且 │ │ │ │ │ │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 │並取得商品之意。 │ │ ├─┼──┼────┼───────────────────┤ │ │十│95年│首都唯客│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 │12月│樂飯店有│,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900元,並在信 │ │ │ │24日│限公司 │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綠界科技│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一│2月 │股份有限│,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1,000元,並在 │ │ │ │27日│公司 │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綠界科技│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二│3月4│股份有限│,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2,000元,並在 │ │ │ │日 │公司 │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中國石油│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三│3月6│海口加油│,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1,399元,並在 │ │ │ │日 │站 │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綠界科技│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四│3月8│股份有限│,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1,000元,並在 │ │ │ │日 │公司 │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中國石油│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五│3月9│內湖麗山│,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2,360元,並在 │ │ │ │日 │街站 │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聯華石油│陳文河持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前往特約商店│ │ │六│3月 │內湖加油│,冒用劉幗瑋名義刷卡消費2,066元,並在 │ │ │ │17日│站 │信用卡簽單上偽造「劉幗瑋」之署名1枚。 │ │ ├─┼──┼────┼───────────────────┤ │ │十│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七│3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150元購買之,且 │ │ │ │ │ │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 │並取得商品之意。 │ │ ├─┼──┼────┼───────────────────┤ │ │十│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八│3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49 元購買之,且將│ │ │ │ │ │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並│ │ │ │ │ │取得商品之意。 │ │ ├─┼──┼────┼───────────────────┤ │ │十│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九│4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150元購買之,且 │ │ │ │ │ │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 │並取得商品之意。 │ │ ├─┼──┼────┼───────────────────┤ │ │二│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十│4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49 元購買之,且將│ │ │ │ │ │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並│ │ │ │ │ │取得商品之意。 │ │ ├─┼──┼────┼───────────────────┤ │ │二│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一│5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49 元購買之,且將│ │ │ │ │ │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並│ │ │ │ │ │取得商品之意。 │ │ ├─┼──┼────┼───────────────────┤ │ │二│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二│5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150元購買之,且 │ │ │ │ │ │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 │並取得商品之意。 │ │ ├─┼──┼────┼───────────────────┤ │ │二│95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雅虎奇摩│ │ │三│6月 │ │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並冒用劉幗瑋名義│ │ │ │20日│ │,接續將前揭日盛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 │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空白│ │ │ │ │ │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 │ │ │ │ │電磁紀錄),刷卡消費1,150元購買之,且 │ │ │ │ │ │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 │並取得商品之意。 │ │ ├─┴──┴────┴───────────────────┤ │ │合計消費金額為30,045元 │ │ └─────────────────────────────┴─────┘ 附表三:盜刷黃文儫之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犯行: ┌─┬──┬────┬───────────────┬─────────┐ │編│犯罪│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時間│ │ │ │ ├─┼──┼────┼───────────────┼─────────┤ │一│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4日│-竹北店 │費650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在「家福股份│ │二│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24日│-竹北店 │費39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叁枚,均沒收之。 │ ├─┼──┼────┼───────────────┤ │ │三│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 │ │ │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 │ │ │24日│-竹北店 │費965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 │ ├─┼──┼────┼───────────────┼─────────┤ │四│96年│麗今商務│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月 │汽車旅館│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7日│ │費48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麗今商務│ │ │ │ │ │汽車旅館」信用卡簽│ │ │ │ │ │帳單上偽簽之「黃文│ │ │ │ │ │儫」署名壹枚,沒收│ │ │ │ │ │之。 │ ├─┼──┼────┼───────────────┼─────────┤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8日│-竹北店 │費1,734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在「家福股份│ │六│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28日│-竹北店 │費6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七│96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月 │ │IPAY-FRIENDFINDER國外網站訂購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9日│ │不詳服務,並冒用黃文儫名義,接│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續將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授│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權碼、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壹日。 │ │ │ │ │申購網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 │ │ │ │ │線上刷卡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 │ │ │ │ │,刷卡消費美金28.88元折算新臺 │ │ │ │ │ │幣為963元,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 │ │ │ │ │ │特約商店,表示訂購服務。 │ │ │ │ │ │ │ │ ├─┼──┼────┼───────────────┼─────────┤ │八│96年│康思特專│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 月│業連鎖藥│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妝竹北門│費250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貳月,如易科罰金,│ │ │ │市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康思特專│ │ │ │ │ │業連鎖藥妝竹北門市│ │ │ │ │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 │ │ │ │ │簽之「黃文儫」署名│ │ │ │ │ │壹枚,沒收之。 │ ├─┼──┼────┼───────────────┼─────────┤ │九│96年│臺灣中油│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月 │光復路站│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 │費1,330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臺灣中油│ │ │ │ │ │光復路站」信用卡簽│ │ │ │ │ │帳單上偽簽之「黃文│ │ │ │ │ │儫」署名壹枚,沒收│ │ │ │ │ │之。 │ ├─┼──┼────┼───────────────┼─────────┤ │十│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竹北店 │費1,884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十│96年│位於新竹│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一│7月 │縣竹北市│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縣政九路│費1,150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190號之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C區精 │ │壹日。在「C區精品 │ │ │ │品店」 │ │店」信用卡簽帳單上│ │ │ │ │ │偽簽之「黃文儫」署│ │ │ │ │ │名壹枚,沒收之。 │ ├─┼──┼────┼───────────────┼─────────┤ │十│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二│7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竹北店 │費944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十│96年│臺灣大哥│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三│7月 │大股份有│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限公司 │費15,43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臺灣大哥│ │ │ │ │ │大股份有限公司」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十│96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四│8月2│ │興奇Mond ay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品,並冒用黃文儫名義,接續將前│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壹日。 │ │ │ │ │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 │ │ │ │ │卡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刷卡│ │ │ │ │ │消費1,199元,且將前開訂單傳輸 │ │ │ │ │ │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十│96年│HOMEBOX │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五│8月5│竹北店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費224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HOMEBOX │ │ │ │ │ │竹北店」信用卡簽帳│ │ │ │ │ │單上偽簽之「黃文儫│ │ │ │ │ │」署名壹枚,沒收之│ │ │ │ │ │。 │ ├─┼──┼────┼───────────────┼─────────┤ │十│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六│8月5│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竹北店 │費244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在「家福股份│ │十│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七│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5日 │-竹北店 │費598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十│96年│丁丁藥局│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八│8月6│新竹店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費582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丁丁藥局│ │ │ │ │ │新竹店」信用卡簽帳│ │ │ │ │ │單上偽簽之「黃文儫│ │ │ │ │ │」署名壹枚,沒收之│ │ │ │ │ │。 │ ├─┼──┼────┼───────────────┼─────────┤ │十│96年│屈臣氏清│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九│8月7│華分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費385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屈臣氏清│ │ │ │ │ │華分公司」信用卡簽│ │ │ │ │ │帳單上偽簽之「黃文│ │ │ │ │ │儫」署名壹枚,沒收│ │ │ │ │ │之。 │ ├─┼──┼────┼───────────────┼─────────┤ │二│96年│大眾電信│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十│8月8│某服務中│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心 │費3,011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大眾電信│ │ │ │ │ │某服務中心」信用卡│ │ │ │ │ │簽帳單上偽簽之「黃│ │ │ │ │ │文儫」署名壹枚,沒│ │ │ │ │ │收之。 │ ├─┼──┼────┼───────────────┼─────────┤ │二│96年│美雅國際│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一│8月9│企業股份│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有限公司│費1,995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美雅國際│ │ │ │ │ │股份有限公司」信用│ │ │ │ │ │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二│96年│海樂軒餐│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二│8月 │廳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1日│ │費2,255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海樂軒餐│ │ │ │ │ │廳」信用卡簽帳單上│ │ │ │ │ │偽簽之「黃文儫」署│ │ │ │ │ │名壹枚,沒收之。 │ ├─┼──┼────┼───────────────┼─────────┤ │二│96年│金鈴鹿股│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三│8月 │份有限公│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4日│司新竹營│費235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貳月,如易科罰金,│ │ │ │業所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金鈴鹿股│ │ │ │ │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 │ │ │簽帳單上偽簽之「黃│ │ │ │ │ │文儫」署名壹枚,沒│ │ │ │ │ │收之。 │ ├─┼──┼────┼───────────────┼─────────┤ │二│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四│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7日│-竹北店 │費676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二│96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五│8月 │ │興奇Mond ay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8日│ │品,並冒用黃文儫名義,接續將前│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壹日。 │ │ │ │ │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 │ │ │ │ │卡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刷卡│ │ │ │ │ │消費499元,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 │ │ │ │ │ │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二│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六│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8日│-竹北店 │費6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在「家福股份│ │二│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七│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18日│-竹北店 │費1,496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二│96年│秘密花園│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八│8月 │旅館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8日│ │費80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秘密花園│ │ │ │ │ │旅館」信用卡簽帳單│ │ │ │ │ │上偽簽之「黃文儫」│ │ │ │ │ │署名壹枚,沒收之。│ ├─┼──┼────┼───────────────┼─────────┤ │二│96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九│8月 │ │Uni Mall統一購物便網站訂購不詳│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0日│ │商品,並冒用黃文儫名義,接續將│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壹日。 │ │ │ │ │網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 │ │ │ │ │刷卡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刷│ │ │ │ │ │卡消費488元,且將前開訂單傳輸 │ │ │ │ │ │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三│96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十│8月 │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訂購不│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0日│ │詳商品,並冒用黃文儫名義,接續│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將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碼、有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壹日。 │ │ │ │ │購網頁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 │ │ │ │ │上刷卡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 │ │ │ │ │刷卡消費539元,且將前開訂單傳 │ │ │ │ │ │輸予特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三│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一│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0日│-竹北店 │費539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三│96年│屈臣氏園│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二│8月 │區分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3日│ │費1,077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屈臣氏園│ │ │ │ │ │區分公司」信用卡簽│ │ │ │ │ │帳單上偽簽之「黃文│ │ │ │ │ │儫」署名壹枚,沒收│ │ │ │ │ │之。 │ ├─┼──┼────┼───────────────┼─────────┤ │三│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三│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5日│-竹北店 │費6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在「家福股份│ │三│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四│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25日│-竹北店 │費96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三│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五│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6日│-竹北店 │費442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三│96年│新竹市民│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六│8月 │富街166 │特約商店(MY CASH),為換取現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6日│號 │金,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18,890元│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黃文儫│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之署名1枚,以取得該次刷卡金 │壹日。在位於新竹市│ │ │ │ │額9成之現金。 │民富街166號「MY CA│ ├─┼──┼────┼───────────────┤SH 」特約商店信用 │ │三│96年│新竹市民│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七│8月 │富街166 │特約商店(MY CASH),為換取現 │黃文儫」署名共計貳│ │ │26日│號 │金,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2萬元, │枚,均沒收之。 │ │ │ │ │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黃文儫」│ │ │ │ │ │之署名1枚,以取得該次刷卡金額9│ │ │ │ │ │成之現金。 │ │ ├─┼──┼────┼───────────────┼─────────┤ │三│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八│8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8日│-竹北店 │費363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三│96年│北視有線│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九│8月 │電視股份│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8日│有限公司│費57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北視有線│ │ │ │ │ │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 │ │ │ │ │之「黃文儫」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 ├─┼──┼────┼───────────────┼─────────┤ │四│96年│臺灣大哥│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十│8月 │大股份有│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限公司 │費1,131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臺灣大哥│ │ │ │ │ │大股份有限公司」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四│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一│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日 │-竹北店 │費698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四│96年│涓滴們股│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二│9月1│份有限公│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司 │費97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涓滴們股│ │ │ │ │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 │ │ │簽帳單上偽簽之「黃│ │ │ │ │ │文儫」署名壹枚,沒│ │ │ │ │ │收之。 │ ├─┼──┼────┼───────────────┼─────────┤ │四│96年│不詳地點│陳文河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三│9月3│ │興奇Monday購物網站訂購不詳商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日 │ │,並冒用黃文儫名義,接續將前揭│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陽信銀行信用卡卡號、授權碼、有│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效月年等資料輸入網站之申購網頁│壹日。 │ │ │ │ │空白欄位內,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 │ │ │ │ │消費訂單(屬電磁紀錄),刷卡消│ │ │ │ │ │費550 元,且將前開訂單傳輸予特│ │ │ │ │ │約商店,表示訂購商品。 │ │ ├─┼──┼────┼───────────────┼─────────┤ │四│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四│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5日 │-竹北店 │費973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四│96年│新竹市民│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五│9月 │富街166 │特約商店(MY CASH),為換取現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7日 │號 │金,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2萬元,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黃文儫」│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之署名1枚,以取得該次刷卡金額9│壹日。在位於新竹市│ │ │ │ │成之現金。 │民富街166號「MY │ │ │ │ │ │CASH」信用卡簽帳單│ │ │ │ │ │上偽簽之「黃文儫」│ │ │ │ │ │署名壹枚,沒收之。│ │ │ │ │ │ │ ├─┼──┼────┼───────────────┼─────────┤ │四│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六│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9日 │-竹北店 │費2,524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四│96年│新竹市民│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七│9月 │富街166 │特約商店(MY CASH),為換取現 │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0日│號 │金,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14,000元│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黃文儫│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之署名1枚,以取得該次刷卡金 │壹日。在位於新竹市│ │ │ │ │額9成之現金。 │民富街166號「MY │ ├─┼──┼────┼───────────────┤CASH 」信用卡簽帳 │ │四│96年│新竹市民│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單上偽簽之「黃文儫│ │八│9月 │富街166 │特約商店(MY CASH),為換取現 │」署名共計貳枚,均│ │ │10日│號 │金,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26,000元│沒收之。 │ │ │ │ │,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黃文儫│ │ │ │ │ │」之署名1枚,以取得該次刷卡金 │ │ │ │ │ │額9成之現金。 │ │ ├─┼──┼────┼───────────────┼─────────┤ │四│96年│涓滴們股│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九│9月 │份有限公│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1日│司 │費1,300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涓滴們股│ │ │ │ │ │份有限公司」信用卡│ │ │ │ │ │簽帳單上偽簽之「黃│ │ │ │ │ │文儫」署名壹枚,沒│ │ │ │ │ │收之。 │ ├─┼──┼────┼───────────────┼─────────┤ │五│96年│光復鐘錶│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十│9月 │股份有限│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4日│公司 │費88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光復鐘錶│ │ │ │ │ │股份有限公司」信用│ │ │ │ │ │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一│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4日│-竹北店 │費683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在「家福股份│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二│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14日│-竹北店 │費194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五│96年│SKINFOOD│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三│9月 │大同店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6日│ │費53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SKINFOOD│ │ │ │ │ │大同店」信用卡簽帳│ │ │ │ │ │單上偽簽之「黃文儫│ │ │ │ │ │」署名壹枚,沒收之│ │ │ │ │ │。 │ ├─┼──┼────┼───────────────┼─────────┤ │五│96年│美雅國際│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四│9月 │企業股份│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6日│有限公司│費616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美雅國際│ │ │ │ │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 │ │ │ │ │之「黃文儫」署名壹│ │ │ │ │ │枚,沒收之。 │ ├─┼──┼────┼───────────────┼─────────┤ │五│96年│動物王國│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五│9月 │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7日│ │費39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動物王國│ │ │ │ │ │」信用卡簽帳單上偽│ │ │ │ │ │簽之「黃文儫」署名│ │ │ │ │ │壹枚,沒收之。 │ ├─┼──┼────┼───────────────┼─────────┤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六│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1日│-竹北店 │費1,324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七│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3日│-竹北店 │費515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八│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5日│-竹北店 │費396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五│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九│9月 │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竹北店 │費351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在「家福股份│ │六│96年│ │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十│9月 │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30日│ │費6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六│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一│10月│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5日 │-竹北店 │費1,058 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六│96年│淘壹莎化│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二│10月│妝品有限│特約商店,為換取現金,冒用黃文│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7日│公司 │儫名義刷卡5,500元,並在信用卡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簽單上偽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以取得該次刷卡金額9成之現金 │壹日。在「淘壹莎化│ │ │ │ │。 │妝品有限公司」信用│ │ │ │ │ │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 │合計消費金額為167,729萬元 │ │ │ └───────────────────────────────────┘ 附表四:盜刷黃文儫之兆豐銀行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號)之犯行: ┌─┬──┬────┬───────────────┬─────────┐ │編│犯罪│犯罪地點│ 犯罪方式 │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號│時間│ │ │ │ ├─┼──┼────┼───────────────┼─────────┤ │一│96年│淘壹莎化│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妝品有限│特約商店,為換取現金,冒用黃文│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6日│公司 │儫名義刷卡29,900元,並在信用卡│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簽單上偽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以取得該次刷卡金額9成之現金 │壹日。在「淘壹莎化│ │ │ │ │。 │妝品有限公司」信用│ │ │ │ │ │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二│96年│臺灣大哥│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大股份有│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6日│限公司 │費15,988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淘壹莎化│ │ │ │ │ │妝品有限公司」信用│ │ │ │ │ │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三│96年│北視有線│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電視股份│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7日│有限公司│費2,2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在「北視有線│ │四│96年│ │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10月│ │特約商店,冒黃文儫名義刷卡消費│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 │ │17日│ │1,71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之「黃文儫」署名共│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計貳枚,均沒收之。│ ├─┼──┼────┼───────────────┼─────────┤ │五│96年│淘壹莎化│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妝品有限│特約商店,為換取現金,冒用黃文│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8日│公司 │儫名義刷卡32,660元,並在信用卡│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簽單上偽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以取得該次刷卡金額9成之現金 │壹日。在「淘壹莎化│ │ │ │ │。 │妝品有限公司」信用│ │ │ │ │ │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六│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19日│-竹北店 │費6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在「家福股份│ │七│96年│ │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10月│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19日│ │費1,192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八│96年│月圓時尚│陳文河持前揭陽信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汽車旅館│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22日│ │費68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月圓時尚│ │ │ │ │ │汽車旅館」信用卡簽│ │ │ │ │ │帳單上偽簽之「黃文│ │ │ │ │ │儫」署名壹枚,沒收│ │ │ │ │ │之。 │ ├─┼──┼────┼───────────────┼─────────┤ │九│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0月│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30日│-竹北店 │費1,916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壹日。在「家福股份│ │ │ │ │ │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 │ │ │ │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 │ │ │「黃文儫」署名壹枚│ │ │ │ │ │,沒收之。 │ ├─┼──┼────┼───────────────┼─────────┤ │十│96年│家福股份│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陳文河犯行使偽造私│ │ │11月│有限公司│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 │4日 │-竹北店 │費650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造 │貳月,如易科罰金,│ │ │ │ │「黃文儫」之署名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在「家福股份│ │十│96年│ │陳文河持前揭兆豐銀行信用卡前往│有限公司竹北店」信│ │一│11月│ │特約商店,冒用黃文儫名義刷卡消│用卡簽帳單上偽簽之│ │ │4日 │ │費1,331元,並在信用卡簽單上偽 │「黃文儫」署名共計│ │ │ │ │造「黃文儫」之署名1枚。 │貳枚,均沒收之。 │ ├─┴──┴────┴─────────────────────────┤ ──┤ │合計消費金額為88,92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