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86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審訴字第86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華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天星
- 被告
- 沈祺琳
- 選任辯護人
- 楊長岳律師
- 被告
- 長靖資訊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黃寶猜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李淑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13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沈祺琳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華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黃寶猜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長靖資訊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科處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寶猜為長靖資訊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長靖公司」)之負責人,黃寶猜於民國97年12月間得知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公告招標「98年矽導竹科研發中心客服事務工作委外案」,為使該標案能於97年12月18日順利開標,不致流標,並使長靖公司有機會得標,即徵得無意投標之華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圓公司」)總經理沈祺琳之同意,黃寶猜與沈祺琳竟共同基於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由黃寶猜將長靖公司預定之投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8,244 元,告知華圓公司不知情之員工彭若綺,華圓公司沈祺琳則配合黃寶猜,將華圓公司之投標金額定在高於長靖公司投標金額之106 萬6,489 元,兩家公司皆由彭若綺代寫投標文件。嗣於97年12月18日上開採購案開標之日,即因沈祺琳、黃寶猜合意不為價格競爭,而由長靖公司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被告沈祺琳、黃寶猜願於100 年1 月31日前,分別願捐款10萬元予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附設新竹市私立創世清寒植物人安養院,被告沈祺林、黃寶猜業分別於期限內完成捐款,有被告沈祺琳及黃寶猜陳報狀及所附之收據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