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楊惠芬、劉兆菊、邱忠義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原告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隆達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駿暉環保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審易字第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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