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蔡登發、被告魏如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北簡字第4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登發 被 告 魏如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7989號、99偵5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登發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魏如宏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⑴證據及待證事實欄編號一、二,其中有關「張榮彬」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榮彬」;⑵附表一、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後附之附表一、附表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論罪:核被告蔡登發、魏如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8條 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 2、接續犯:按刑法第358條所謂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 入侵他人之電腦設備罪,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次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除主觀上須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實行單一行為外,客觀上須該行為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內,分數個舉動同時或接續反覆施行,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足當之。查被告蔡登發、魏如宏兩人,先後多次無故輸入陳榮彬、范嘉文之帳號及密碼,而入侵兩人所屬告訴人旭源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之電子郵件伺服器,藉以瀏覽陳榮彬、范嘉文之電子郵件信箱,其等反覆輸入帳號、密碼侵入告訴人所屬網站之電子郵件伺服器,侵害之法益同一,且時間密接,應論以接續犯。 (二)科刑:審酌被告蔡登發、魏如宏等人之素行、動機、目的、手段,其等藉任職告訴人公司期間因故取得他人之帳號、密碼,竟於離職後利用該帳號、密碼無故入侵告訴人所屬網站之電子郵件,造成告訴人損害,並致使告訴人之商業機密有外洩之虞,惡性非輕,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及事後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2項, 刑法第35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日期 │帳號 │使用者│IP位址 │ ├───────────┼───┼───┼───────┤ │98年6月12日21時10分許 │james │陳榮彬│220.133.2.80 │ ├───────────┼───┼───┼───────┤ │98年6月12日22時4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6日21時2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7日20時3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8日23時1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9日20時0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2日19時5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2日20時53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23日20時0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5日21時4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5日21時5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26日20時02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26日20時0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9日20時3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9日20時3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9日20時4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30日21時1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日20時47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日21時04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日19時3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2日19時46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3日22時0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5日12時0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6日20時3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6日20時44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7日20時27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7日20時3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8日20時1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8日20時18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9日23時2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0日20時2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0日20時3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0日22時29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0日22時30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3日21時0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3日21時1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4日20時3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4日20時52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5日20時01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5日20時05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2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36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7日23時0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7日23時1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0日19時5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0日20時0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附表二: ┌───────────┬───┬───┬───────┐ │日期 │帳號 │使用者│IP位址 │ ├───────────┼───┼───┼───────┤ │98年5月7日20時53分許 │james │陳榮彬│220.133.39.170│ ├───────────┼───┼───┼───────┤ │98年6月12日19時26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12日19時3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7日16時18分許 │jojo │范嘉文│220.133.134.69│ ├───────────┼───┼───┼───────┤ │98年6月27日16時2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8日21時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8日21時0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0日23時4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0日23時4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3日21時56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3日22時03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4日20時58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4日21時10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5日22時18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5日22時21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39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43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9日21時07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9日21時1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20日18時42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0日19時50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7989號99年度偵字第5579號被 告 蔡登發 男 3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146之7號 居新竹縣竹北市○○○街188號10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被 告 魏如宏 女 3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207巷16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登發自民國94年2月1日起至98年3月25日止,任職於旭源 包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源公司),擔任業務專員,其明知旭源公司網站(網址:為http://www.xuyuanpack. com,IP位址為60.250.206.244,下稱「旭源網站」),需 經過登錄始得進入,未經授權並取得帳號、密碼者均無法進入該網站,竟未經旭源公司之授權、允許,利用其於離職前,曾代理旭源公司同事陳榮彬及范嘉文為職務代理人之機會,取得陳榮彬及范嘉文帳號james、jojo及密碼後,如附表 一所示時間,在新竹縣竹北市○○○街188號10樓居所,多 次利用其所有電腦及網路設備,以社區○路○路(IP位址為220.133.2.80),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旭源電子郵件網站,無故輸入其所取得上揭陳榮彬、范嘉文帳號分別為james、 jojo之電子郵件帳號及密碼後,入侵旭源網站之電子郵件伺服器,進入陳榮彬、范嘉文之電子郵件信箱,瀏覽陳榮彬及范嘉文之個人電子郵件。嗣於98年7月28日,經旭源公司資 訊人員發現公司電子郵件伺服器遭非旭源公司所有之外部 IP入侵,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魏如宏自95年3月7起至98年3月25日間任職於旭源公司,擔 任業務助理,其明知旭源公司網站(網址:為http://www .xuy uanpack.com,IP位址為60.250.206.244,下稱「旭源網站」),需經過登錄始得進入,未經授權並取得帳號、密碼者均無法進入該網站,竟未經旭源公司之授權、允許, 利用其於離職前,曾代理旭源公司同事陳榮彬及范嘉文為職務代理人之機會,取得陳榮彬及范嘉文帳號james、jojo及 密碼後,於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在新竹市○區○○路207 巷16號住處,多次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網路設備,使用其配偶林祺賀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數據通信分公司所申請之ADSL上網服務(IP位址:220.133.39.170、220.133. 134.69),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旭源網站,無故輸入其所取得之上揭陳榮彬及范嘉文帳號分別為james、jojo帳號以及 密碼後,入侵旭源網站之電子郵件伺服器,進入陳榮彬及范嘉文之電子郵件信箱,閱讀陳榮彬及范嘉文之個人電子郵件。嗣於98年7月28日,經旭源公司資訊人員發現公司電子郵 件伺服器遭非旭源公司所有之外部IP入侵,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案經旭源公司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一 │被告魏如宏於警詢及偵│1.證明曾任職於旭源公司之││ │查中之自白。 │ 事實。 ││ │ │2.曾以張榮彬及范嘉文之帳││ │ │ 號密碼連線進入旭源公司││ │ │ 網站,並查閱該公司員工││ │ │ 陳榮彬及范嘉文電子郵件││ │ │ 之事實。 │├──┼──────────┼────────────┤│二 │被告蔡登發於偵查中之│1.證明曾任職於旭源公司之││ │自白。 │ 事實。 ││ │ │2.曾以張榮彬及范嘉文之帳││ │ │ 號密碼連線進入旭源公司││ │ │ 網站,並查閱該公司員工││ │ │ 陳榮彬及范嘉文電子郵件││ │ │ 之事實。 │├──┼──────────┼────────────┤│三 │告訴代理人范啟綱於警│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 │├──┼──────────┼────────────┤│四 │證人林祺賀於警詢及偵│證明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係被││ │查中之證述。 │告魏如宏以其所申請之IP位││ │ │址登入旭源公司網站之事實││ │ │。 │├──┼──────────┼────────────┤│五 │證人即同案被告郭俊志│證明證人郭俊志、吳承治與││ │、證人吳承治於偵查中│被告蔡登發共同使用新竹縣││ │之證述。 │竹北市○○○街188號10樓 ││ │ │之社區網路之事實。 │├──┼──────────┼────────────┤│六 │旭源公司內部網站伺服│被告蔡登發、魏如宏分別於││ │器紀錄檔列印電腦畫面│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 │資料 │表一、二所示陳榮彬、范嘉││ │ │文電子郵件帳號登入旭源內││ │ │部網站之事實。 │├──┼──────────┼────────────┤│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7日20時51分許、同││ │之IP位址查詢資料一份│年7月8日21時許,IP位址分││ │。 │別為220.133.39.170、220.││ │ │133.134.69係被告魏如宏住││ │ │處使用之事實。 │├──┼──────────┼────────────┤│八 │弘富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如附表所示時間使用之IP位││ │公司函。 │址220.133.2.80係由被告蔡││ ├──────────┤登發使用之事實。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之IP位址查詢資料1份 │ ││ │。 │ │├──┼──────────┼────────────┤│九 │被告蔡登發、魏如宏員│證明被告蔡登發、魏如宏曾││ │工服務證明書。 │任職旭源公司之事實。 │└──┴──────────┴────────────┘二、核被告蔡登發、魏如宏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 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檢 察 官 詹 昭 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書 記 官 張 麗 雯 所犯法條: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一: ┌───────────┬───┬───┬───────┐ │日期 │帳號 │使用者│IP位址 │ ├───────────┼───┼───┼───────┤ │98年6月12日21時50 分許│james │陳榮彬│220.133.2.80 │ ├───────────┼───┼───┼───────┤ │98年6月12日22時4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6日21時2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7日20時3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8日23時1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19日20時0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2日19時5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2日20時53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23日20時0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5日21時4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5日21時5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26日20時02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26日20時0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9日20時3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9日20時3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9日20時4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30日21時1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日20時47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日21時04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日19時3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2日19時46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3日22時0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5日12時0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6日20時3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6日20時44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7日20時27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7日20時3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8日20時15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8日20時18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9日23時2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0日20時2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0日20時3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0日22時29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0日22時30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0日23時4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0日23時4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3日21時0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3日21時1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4日20時38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4日20時52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5日20時01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5日20時05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24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36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7日23時0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7日20時10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0日19時51分許 │joj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0日20時0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附表二: ┌───────────┬───┬───┬───────┐ │日期 │帳號 │使用者│IP位址 │ ├───────────┼───┼───┼───────┤ │98年5月7日21時53分許 │james │陳榮彬│220.133.39.170│ ├───────────┼───┼───┼───────┤ │98年6月12日19時26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6月12日19時3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6月27日16時18分許 │jobo │范嘉文│220.133.134.69│ ├───────────┼───┼───┼───────┤ │98年6月27日16時29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8日21時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8日21時06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3日21時56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3日22時03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4日20時58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4日21時10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5日22時18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5日22時21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39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6日21時43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19日21時09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19日21時12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 │98年7月20日18時42分許 │jobo │范嘉文│同上 │ ├───────────┼───┼───┼───────┤ │98年7月20日19時50分許 │james │陳榮彬│同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