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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26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東簡字第26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彭聖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7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彭聖明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第3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與朱昌權(另案由本院以99年度竹簡字第 722號審理中)間,就上開竊盜未遂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竊取之物為無車輪之重型機車一台、犯罪手段、品行、智識程度,兼衡被告所竊之物已由被害人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不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東簡字第26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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