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竹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21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和蒼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53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和蒼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所偽造之「簡銘峰」署押共貳枚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所偽造之「呂琇鵝」署押壹枚沒收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所偽造之「簡銘峰」署押共貳枚及「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 00號出貨單」上所偽造之「呂琇鵝」署押壹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呂和蒼自民國97年10月6 日起至98年7 月1 日止,受僱於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三商朝日公司)新竹營業所,擔任該營業所之銷售主任,負責載送貨物及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呂和蒼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單一犯意,利用職務上載運三商朝日公司貨物及收取貨款之便,接續於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時間,向三商朝日公司新竹營業所領取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品名及數量之貨物後,未送貨予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客戶,反將各該批貨物存放在其所承租位在新竹市○○路706 巷之倉庫而予以侵占入己;以及其接續於如附表4 至6 所示之時間,分別自其所承租位於上址之上址倉庫各載運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之商品至位於新竹市○○路532 號處之鵝大王啤酒屋,並向該啤酒屋收取共計新臺幣(下同)14550 元(每10箱4,850 元,共30箱)之貨款後,僅於98年6 月1 日及6 月20日各繳回三商朝日公司4850元,而將上開三商朝日公司應收之貨款4850元予以侵占入己。呂和蒼為免上開侵占之行為遭三商朝日公司發覺,又另行起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造「鵝大王啤酒屋」負責人簡銘峰之「峰」之署押2 枚,用以表示由「簡銘峰」收受貨物尚未收款之意,並交回三商朝日公司而行使前揭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簡銘峰及三商朝日公司。其又另行起意,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3 所示之時間,在附表編號3 之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造「金玫瑰快炒」負責人呂琇娥之署押1 枚,用以表示由「呂秀娥」收受貨物尚未收款之意,並交回三商朝日公司而行使前揭偽造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呂秀娥及三商朝日公司。嗣呂和蒼於98年7 月1 日離職,經三商朝日公司清查帳款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三商朝日公司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呂和蒼於偵訊時之供述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告訴代理人葉泰良於偵訊時之指訴。 (三)如附表1 至3 所示被告偽造客戶簡銘峰、呂琇娥簽收之出貨單影本共3 份、被告自行填寫出貨至鵝大王啤酒屋之手寫出貨單影本共3 份、應收帳款列印資料1 份及客戶帳款查詢資料1 份。 (四)鵝大王啤酒屋負責人簡銘峰出具之證明書1 份。 (五)人事資料卡1 份、勞工保險退保申請表1 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1 份。 (六)新竹市東區區公所99年4 月9 日東民字第0990004120號函及所附之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1 份。 三、論罪科刑: (一)按被告呂和蒼係擔任三商朝日公司新竹營業所之銷售主任,負責載送貨物及代收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次按刑法上之偽造署押罪,係指單純偽造簽名、畫押而言,若在制式之書類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有最高法院85年度臺非字第146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造客戶之簽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各該客戶之名義收受貨物之證明,應屬於刑法第210 條所稱之私文書。是被告利用職務上載送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貨物及收取貨款之便,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將貨物及貨款予以侵占入己;又在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造各該客戶之簽名後,並持向三商朝日公司而行使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及同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刑事之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完全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者,當然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429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時間,起意侵占陸續因業務上所持有之貨物及貨款,而為本件業務侵占之犯行,顯見其所為將上揭貨物及貨款侵占入己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業務侵占犯意,利用同一業務之機會,於時間、空間緊密相連之環境下所為之接續數行為,為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所犯1 次業務侵占罪及2 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擔任三商朝日公司新竹營業所之銷售主任,本應忠於職守,竟為謀求一己之私,而違反職務上之誠實原則,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三商朝日公司之貨物及客戶繳納之貨款,且為掩飾上情,竟於三商朝日公司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上偽造各該客戶之簽名,並持向三商朝日公司而行使,其所為影響三商朝日公司之權益甚鉅,惟念其犯罪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全部之損害等情,為告訴代理人於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並有上揭調解書1 份在卷足參,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次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應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二)被告分別於「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所偽造之「簡銘峰」之署押共2 枚、及於「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第00000000000000號出貨單」上所偽造之「呂琇鵝」之署押1 枚,均為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許弘杰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第2 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元:新臺幣) ┌──┬────┬────┬────────┬────┬────┐ │編號│客戶名稱│出貨日期│貨物品名及數量 │出貨單號│出貨金額│ ├──┼────┼────┼────────┼────┼────┤ │1 │鵝大王啤│98年4 月│ASAHI 乾杯600cc │00000000│24250 元│ │ │酒屋(負│18日 │玻璃瓶(12瓶/箱│180054 │ │ │ │責人簡銘│ │)共50箱,及搭贈│ │ │ │ │峰) │ │之愛之味麥仔茶 │ │ │ │ │ │ │1000保特瓶共10箱│ │ │ ├──┼────┼────┼────────┼────┼────┤ │2 │鵝大王啤│98年4 月│同上 │00000000│24250 元│ │ │酒屋(負│18日 │ │180055 │ │ │ │責人簡銘│ │ │ │ │ │ │峰) │ │ │ │ │ ├──┼────┼────┼────────┼────┼────┤ │3 │金玫瑰快│98年5月 │ASAHI 乾杯600cc │00000000│24650 元│ │ │炒(負責│14日 │玻璃瓶(12瓶/箱│140041 │ │ │ │人呂琇娥│ │)共50箱,及搭贈│ │ │ │ │) │ │之ASAHI 乾杯 │ │ │ │ │ │ │600cc 玻璃瓶(12│ │ │ │ │ │ │瓶/箱)、元氣純│ │ │ │ │ │ │水1500cc (12 入│ │ │ │ │ │ │/箱)各5 箱 │ │ │ ├──┼────┼────┼────────┼────┼────┤ │4 │鵝大王啤│98年5 月│ASAHI 乾杯600cc │ │已向該啤│ │ │酒屋(負│8 日 │玻璃瓶(12瓶/箱│ │酒屋收取│ │ │責人簡銘│ │)共10箱 │ │14550 元│ │ │峰) │ │ │ │ │ ├──┼────┼────┼────────┼────┼────┤ │5 │鵝大王啤│98年5 月│ASAHI 乾杯600cc │ │已向該啤│ │ │酒屋(負│30日 │玻璃瓶(12瓶/箱│ │酒屋收取│ │ │責人簡銘│ │)共10箱 │ │14550 元│ │ │峰) │ │ │ │ │ ├──┼────┼────┼────────┼────┼────┤ │6 │鵝大王啤│98年6 月│ASAHI 乾杯600cc │ │已向該啤│ │ │酒屋(負│19日 │玻璃瓶(12瓶/箱│ │酒屋收取│ │ │責人簡銘│ │)共10箱 │ │14550 元│ │ │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