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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保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保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林保谷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5 部分,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9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350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