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8年度易字第188 號判決書及98年度審訴字第911 號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項第3款 │第10條第1 項 │第10條第2 項 │ ├─────┼────────┼────────┼────────┤ │犯罪日期 │98年8 月6 日8 時│98年8 月6 日9 時│98年8 月7 日7 時│ │ │許 │許 │50分許採尿往前回│ │ │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 ├─────┼────────┼────────┼────────┤ │偵查(自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毒偵│ │及案號 │第6008號 │字第1341號、第17│字第1341號、第17│ │ │ │79 條 │79 條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最├──┼────────┬────────┬────────┤ │ 後│案號│98年度易字第 │98年度審訴字第91│98年度審訴字第91│ │ 事│ │188 號 │1號 │1號 │ │ 實├──┼────────┼────────┼────────┤ │ 審│判決│98年9月9日 │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 ├──┼────────┬────────┬────────┤ │ 確│案號│98年度易字第188 │98年度審訴字第91│98年度審訴字第91│ │ 定│ │號 │1號 │1號 │ │ 判├──┼────────┼────────┼────────┤ │ 決│確定│98年9月28日 │98年12月7日 │98年12月7日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