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0 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