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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以97年度訴字第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0 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惟因所諭知併科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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